请问一下,我于1998年在村里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一块土地,当时在合同以及证书上都写明了用途是水塘,现因政府需征用此地,村里反口不承认此地是买给我的,说是租赁的,当时有关部门(国土局)还法给了一个建设用地的使用证书,上面也注明类别、用途是水塘,期限是50年,所以想请问一下,此地到底是租赁还是买卖的?
甲方有一块工业用地,租赁了一小部分给一小工厂丙方,甲丙双方签十年租赁合同,三年后甲方把土地出让给乙方,(只有合同,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合同上注明一条(租赁户由乙方自行处理)前提是丙方从未交纳过约定租金.乙方按照甲丙双方所签合同还照样让丙方使用土地,厂房.但丙方也从未交过租金,还有两年就到合同期满了,丙方不认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为活跃xx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乙方在xx乡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为此需甲方土地长久租赁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把位于:——东西长:——
我租赁了一个土地,村集体土地,A几年前从村委会那租来的,合同30年,现在转租给我了。怕村里有人不服,所以合同上签着合作经营,事实上不是,是我单独在该地上经营的。合同上其他缴费等款项和普通租赁合同没区别,就是这个“合作”这两个字上有点疑惑。请问合同有效无效。有什么该注意的。
我们这里当时征地时说是建学校,用地56亩,每亩给37,500元。征完以后政府却以每亩970,000元卖给了开发商。他们的行为和法吗?农民是否应该多得些补偿款?
我和镇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已经使用5年了,有一条是我必须在这地上办厂,不得出租,建房。现在厂已经倒闭了。政府现在有权收回吗?谢谢!!
我2006年和村委会租赁一块空闲地其中包括一块有2颗杨树的土地,这2颗杨树是另一户的,该户持村委会86年所发的林木证说我所租赁的合同无效,该林木证我村每户都有,该证上面注明了四至范围和已有树木品种及数量,强调的是林木归其管理和所有,但砍伐需经村委会批准。我仔细看了自家的林木证,也没有具体的土地面积,只是个四
我租赁了一个土地,村集体土地,A几年前从村委会那租来的,合同30年,现在转租给我了。怕村里有人捣乱,所以合同上签着合作经营,而不是直接写的租。事实上不是合作,是我单独在该地上经营的。合同上写明了我交给他租金多少等款项和普通租赁合同没区别,就是这个“合作”这两个字上有点疑惑。请问合同有效无效。有什么该注
目前老房子拆迁,是租赁房,安置人口共计12人(5户),动迁补偿费折合人民币共计420万,请问这笔动迁补偿费应该是安户分配的,还是有12人平均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