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自首,数额如何认定?如何量刑?贪污是经领导决定的,这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五个人,是某单位的员工,本来是单位领导说以奖金补助的名义发,但是采用了虚增工程量的方式,13万,每人分得两三万。检察院认为五个人没有主从之分,以13万定,有自首情节。
ab两人两人皆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5万,其中B分得两万,法院认定b为从犯,并且自动投案,b最轻和最重的刑罚会是什么情况?会不会被判实刑,或者最好的话能不能免责?
a与b共同贪污12万,a得2.5万,b得9.5万,a为从犯并且a在被抓后积极交待案情及退款,请问a最高与最低量刑多少?
07年某医院的门诊部和医院达成口头协议(医院为国家所有),按照利润的五五分成,利润全部上交后再由医院返还利润的50%。(门诊的13名医务人员共同与医院一起达成协议) 医院有指定的拿药地点,但在遇到特殊病人时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药品,而且病人急需用药,而单位指定拿药地点并没有所需的药品。经请示医院,得到“
A、B分别为站长和副站长,C为会计。三人共同贪污9W元,各自分得3W。 请问 1.C是在A、B的唆使和引导下才拿的3W元,是不是属于从犯? 2.贪污数额应该是共同贪污的9W还是个人所得的3W? 3.C在事情告发之后主动缴纳5W元取保候审,但在之后的审判中被判5年,是否太重了?还有没有机会上诉?有没有缓刑的机会? 谢谢! 退赃
吴、李某是某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一个公司,该公司承揽了他们单位的一项工程,在工程决算时公司虚增工程量,涉及金额47000元,案发后积极退出了全部款项,检察机关以共同贪污罪起诉吴、李某,请问,吴、李某最终将得到什么样的判决?
我因在他单位荒废的土地上挖了鱼塘,不久被县政府开发征用,村小组为我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当我去村小组领取补偿时,组长和会计要在其中分成三分之一,不分给他俩就不给我补偿费,迫于无奈我只领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补偿款。我当时错误地认为我挖的鱼圹补偿款应全部归我,故我不服将组长会计告到了县检察院,经检察院侦查后,却
我因在他单位荒废的土地上挖了鱼塘,不久被县政府开发征用,村小组为我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当我去村小组领取补偿时,组长和会计要在其中分成三分之一,不分给他俩就不给我补偿费,迫于无奈我只领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补偿款。我当时错误地认为我挖的鱼圹补偿款应全部归我,故我不服将组长会计告到了县检察院,经检察院侦查后,却
我因在他单位荒废的土地上挖掘鱼塘,不久被县政府开发征用。在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时,被村小组长、会计敲诈一部分土地补偿款,我因不服而举报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侦查把我列为伙同村小组长、会计共同贪污至使我举报人成了贪污犯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