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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询改变主攻方向,变更诉讼请求,有胜诉机会么?

我在1999年10月向单位提出待退申请.11月单位按厂部规定.扣除自负三金后,以438.60元发放月生活费.2002年12月单位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2003年1月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厂方随意地以改制前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义与我签订内退协议.明确1,我的每月生活费是438.60元.2.养老保险费等三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后因三金缴纳数逐年提高,本人月生活费逐年减少至不足400元.后厂方以月400元发放至我今年1月退休.几个月后我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理由是应以协议书上写明的438.60元发放,不能因三金缴纳数提高而减发.厂方强调协议书上写明自负三金由本人承担,厂方无过错.故仲裁机构不支持本人主张.本人不服,提出多项理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简易审理后,猛然发觉自己脑残,如果仍然依原先思路提出诉讼请求必败无疑,必须改变主攻方向,变更诉讼请求,才能有胜诉可能.变更诉讼方向是:1.2002年12月单位改制成私营企业,2003年5月单位以改制前的企业名义与我签订内退协议,因其主体资格消亡,无权签订,我可视该协议无效.2.2003年1月改制后的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上写明厂方承诺执行政府对企业规定的员工最低收入标淮.根据劳动合同上的承诺条款,要求厂方自2003年1月至本人退休止,按员工最低收入标准发放.我改变诉讼方向依据是因手中持有其在签订协议时主体资格消亡的新证据.现在请问我的思路是否可行,亡羊补牢还有机会么?变更诉讼请求在二审时提出,还是再次向仲裁机构提起新的仲裁要求,望指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提问人:ly011181
提问时间: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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