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国外定居,死后运棺回故里安葬,如今近90年的祖墓被人糟蹋,现墓程中被人种地,还说是分得的地应属他们使用。土地改革了,原有土地不知该按哪法条处理、进行交涉。
附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第 二十四条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土地改革中对于华侨土地财产之处理事项,本办法已有规定者,遵照本办法规定处理之;本办法未有规定者,规定处理之;本办法未有规定者,规定处理之;本办法未有规定者,遵照土地改革法及大行政区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的法令规定处理之。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凡中国人民连续在国外侨居从事各种职业满1年以上者,本人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在国内的土地财产称之为华侨土地财产,在土地改革中得适用本办法处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土地财产不适用本办法:
甲、土地改革实施前已归国满3年以上者。
乙、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丙、出国留学生。
丁、出国旅行、游历、考察的人员。
戊、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己、逃亡海外的战犯、恶霸地主和反革命分子。
第四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并出租大量土地(包括其交亲属托管的土地在内),构成兼地主成份者,其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之:
甲、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 二条的规定处理。但除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不动。
乙、本人原系劳动人民,出国后上升为兼地主者,除其在农村中的土地按土地改革法第 二条的规定处理,房屋按本甲项处理外,其他财产一律保留不动。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华侨工商业家属在农村的土地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 四条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均按土地改革法第 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本人出国前原系劳动人民,其出租土地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其超过部分的出租土地,亦得酌情照顾,不予征收。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和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式富农成份者,按土地改革法第 六条关于半地主式富农的规定征收其出租土地。如只占有小量土地,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部分出租者,其出租部分虽超过自耕雇人耕种部分,仍应照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应认为半地主式富农。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居住国内农村中的华侨家属、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者,一般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如有经常的侨汇收入,且因缺乏劳动力而不能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按具体情况少分或不分。
第九条 经证明确华侨革命烈土,其家属居住农村者,应同样享受土地改革法对烈土家属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华侨及其在国内农村中居住的家属之阶级成份,统一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划分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由有关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华侨较多地区的省人民政府,得根据本办法拟订补充实施办法,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您好!在此次农村土地改革中,劳龄股确权有一个问题,一些由农村招工的人,在招工走后,但户口还是农户没有转出时,这几年算不算劳龄股?比如,1962年招工做了工人,但户口是在1972年才转成非农户的,这10年算不算劳龄股?
你好,我原本接了一家门市部,门市是我的上一个承租人自己装修的,我在接受门市部得时候所有的装修时给我算了钱的,但是当时没有签订什么书面协议,都是口头协议。现在我准备不做了,原本我是想撤回玻璃门的,其他的装修我不要了,并且撤回门后我把因为撤门造成的破坏给他修补好,但是现在老板不许撤门叫我们直接走人,后来
原本甲方将房屋及土地一起转让给乙方,现在因为上面下达房屋拆迁政策,甲方因为想从中谋利,所以强行收回当时已经转让给乙方的农田,导致现在乙方没有田。
别人在属于我们集体的土地陆续建房,我们有权,并能拿回属于的财产吗?
政府,国土局国家资源局共同签证,将属于我们的山岭批给人建永久性住房。村民任何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眼见自己的地被人建了一栋又一栋豪华住宅。村民要求政府处理,无果,甚至根本不予理睬,蒙骗、恐吓村民。我们不懂法律,只是知道那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正在被人夺走。渴求法律保护,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当地党委卖地还没同意,支票就已经到村了,如果不卖还有可能遭到黑社会的骚扰..........请问该如何处理?(使用地900元一亩,树,刚开始结果,100元一颗) 因为没有社会及机关部门的关系,害怕遭到黑社会及开发商的报复,例如今下午刚出门一辆无牌照的宝马向我开来........不知道会怎样....如果委托律师费用会是多少?
关于有银行抵押贷款情况下做其余非抵押财产的转让过户处理疑问?
现有情况如下,我爷爷名下有1栋房屋产权(已抵押银行)和1处2200㎡的承包土地,这两处资产实属我父亲出钱购买和建设,爷爷有四个儿女。由于我爷爷年纪较大,为了避免儿女子孙间因资产而纠纷,现想乘爷爷尚头脑清晰,将爷爷名下资产进行过户转让给我名下。请问这种关系下是否能够处理具有法律保障的过户转让?如果可以,能否
我有一妹和男方同居七年,现有一小孩6岁。从小由外公外婆带到至今。现在因感情不和与男方分手,男方又在此期间找了一个女朋友。现在能否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小孩这几年的抚养费?法院会怎样判小孩的归属?
94年我怀上小孩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我不满18岁,未办结婚证。由于夫妻性格不合,06年分开,当时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后来就一直拖了5年直到现在,他又组建家庭,他能办结婚证吗?我和他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能得到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