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 告 徐国土通(2009)5号 因徐州市振兴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收回大概位置为徐州电业局吴庄变电站以北、永业小区、徐州电业局吴庄变电站以西,纺织路以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宿舍以南(具体位置见规划用地许可证附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 如该项目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拆迁,本通告自行作废。
求助:未经授权谁有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权利? [购房 法律 房地产]
我父母拥有合法的自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已查明几年前未经当事人同意已被政府土地部门给予注销,请行内专家、高手、明白人给予指点,如何主张权利?
我和父母的房子要拆迁了,我的反复子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父母的房子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请问房屋拆迁是土地的赔偿应当怎样计算?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及公告日期:2007年4月12日。2009年5月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现在准备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发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不合法的地方。请律师帮忙:可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请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吗?会不会因为时效过了而不予受理?
前不久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经查询发现拆迁范围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我的被拆房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是2006年12月发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是2009年5月的。因为我不住在被拆范围内,所以对拆迁许可证等不是很清楚,直到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才经查询后发现的。请教大师:
我是安徽芜湖的拆迁户 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从拆迁许可证发放的职责和罚则都明确规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可是我家这里拆迁许可证是芜湖市弋江区建委发放的,我在芜湖市市民心声网咨询了以后得到的答复是 1、该地块拆迁主体是芜湖市新马投资公司。根据
拆迁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具体是什么 是不是得有使用的年限,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中有这样的条文,要是一年内不实施拆迁,将被收回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
现在好象很多拆迁补偿标准都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请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国有的是否不一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