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1988年从军队退休,按政策应分配一套住房。但我母亲2000年去世,该住房2001年才分配下来,2003年入住。后由于种种原因,该住房一直未按政策出售给我们。 我有一兄、一妹,他们都有自己的住房,母亲去世前我一直与母亲同住。那段时间母亲身体不好,我哥曾跟我说过,由于母亲主要由我照顾,母亲去世后房子归我所有。但仅一年,母亲就去世了。而我哥此时已完全不记得或假装不记得他当年说过的话,而我也觉得自己单独照顾母亲时间不长,也就没提此事,因此母亲去世后由我们三人共同继承这套房。 但由于这套房迟迟未售,且这套房即使卖给我们也仅能自住(在部队院内,不允许出售和出租),经我们三人商议需由一人守住此房,而我也就顺理成章担当了这项任务。期间发生过一些小插曲,我也曾试图到外面买房,当时周边地区商品房价格跟我母亲这套房价格相差无几,但最终由于他们二人对此住房楼层高度(6层,没电梯)的不认可,而最终确定此套住房将来在买入后过户到我名下,而我需给付他们此住房售价与实际交我母亲单位的购房款(因我母亲有住房公积金)之间差价的三分之二,作为我的购房款(我应给付他们每人十一二万)。 为此,我们于2004年底共同签署了协议,并说明,如2005年3月母亲单位再不卖房,则我将按500元/月向他们分别交纳房租。但直至今年,母亲单位才开始运作卖房的事。其间,我因担心政策有变,怕只有没有住房的子女才可购买此住房,因此一直未购房,我也一直按照协议要求向他俩交纳房租。今年年初,部队还真出台了去世老干部子女购买遗留住房的新政策,说是只有没有住房的子女才可购房(我问了母亲单位,回复是本次售房不执行此新政,但这也说明我当初的顾虑是有必要的)。由于母亲单位售房在即,而母亲已去世十年有余,我就想反正房产证拿到后,按协议也要过户到我名下,不如房产证直接就写我的名字,还可以节省一些过户费用。但我跟兄、妹商议后,我哥在我给他们购房款的问题上又提出了要求,并通过我妹告诉我希望我自己主动提出多给他们一些,可并未明说想多要多少,理由是当前房价已今非昔比。可我这几年也没挣到什么钱,扣除给母亲单位的购房款和按协议该给他们的,可以说所剩无几,我没有能力多给他们。我妹人很好,她认为既然签了协议就该按协议办事。我也这么认为。何况是他们当初放弃了这套房子,要是他们有人要,我不会和他们争,现在也就早就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不至于现在要因此兄妹失和。我也咨询过一些人,有人说此份协议有效;但也有人说我们当初协议处置的是还不属于我们的房产,协议无效;还有人说,房子过户的我名下应没问题,但给他们的购房款应根据此套房的估值情况。请问,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该给他们额外的补偿?
请问我前妻签订的这份无具体签订日期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是否可以认定她的这份协议是在我们离婚后签订的?
我妻子于今年5月份提出离婚,5月底因财产分割问题撤诉,7月初本人提起上诉,7月底法院协议离婚,并将一间店面判决给我,离婚后我得知前妻已将属于我的这间店面私自租给他人,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私自签了5年的租赁协议,但协议上未注明协议签订时间,只是有我前妻向承租方收取的一年租金收条,收条上注明时间是6月30
几年前,一套当时估计为280万的房子,父亲把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住,后来,哥哥为还债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弟弟(140万),协议一式一份,存放于第三人手中,如今,房屋涉及到拆迁,哥哥想知道这份协议现在还有效否?自己还能否得到赔偿款?谢谢!
我是在网上看到对方的卖房信息,当时去看房时,对方说房屋的建筑面积是84平米,我也没有怀疑,而且卖方并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他告诉我说是房子买下来以后,可以去办理的。 后来我们签定了一份合同,并没有第三方在场,很遗憾的是,我当时居然没有把房屋的建筑面积这一项写在合同上,对方只是口头承诺房屋面积是84平
请问公司赠与员工的股份,同时公司跟股东个人签订协议对股权约束几年后才有权行使相应股份在公司以外的正常权利和转让是否有效?
请问,我用我的房产为朋友做抵押担保了,但是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或产权证,也未到相关部门做抵押登记,只签订了一个担保协议,那么我们签订的这个担保协议有效吗?如果我朋友还还不上钱,是否要把我的房子收了? 这个问题比较急,请各位律师帮帮我,我在这谢谢大家了!!!!!
老人去世前有一户房产答应过户给别人,当时未过户,但是签署了一个协议,当时,只是老人的配偶按了一个手印,老人并未按,现在老人去世,这个协议是否生效。再有,如果两个老人都按了手印,这个协议是否生效。谢谢!
我曾与2001年向邻村朋友购买房院一处,当时已在房管局过户到我名下,由于房地产近年价格猛涨,原卖主要问我把房要回,并说原买卖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农村的房产不得外村的人购买。我不知我俩的房屋买卖究竟有效无效。
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协议现已合同期满但现只有一方有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签署的合伙协议的内容最后一条...
甲方负责出资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决策权和执行都有乙方决定,相关决定和资金的支配须经由甲方同意并知晓。合同期满因乙方决策及经营不善经营造成的亏损由乙方承担全责任,但协议期满时乙方必须保证退还甲方投资的所有资金(包含利息)。等.. 因甲方投资资金按两次付,第一次资金由于甲方个人需用时乙方同意
政府征地公告已经张贴出来了,要征用我们这里的耕地用为城市规划,随后有几伙人来我们这里租地,当时大家都不明白,只听信了他们的话,把被占地的土地以15年几千块钱的价格都租了给他们,现在马上征用了,国家的赔偿和他们当时说的根本不一样,现在农民傻眼了,请问律师他们这种欺骗老百姓的行为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