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夫先收取1.5万元房款,并写收条(今收到卖房款1.5万元,总价3万元,没有具体写房屋地址,面积等),过了一段时间,妻在夫不知的情况下与买方签订合同,(清楚写明房屋地址,面积等详细内容,没有违约条款,妻单方签字),这两份买房合同有效否
第一份 只有男方一人写的签字,本来是借1.5万的,但有些其他原因就让男方写了份收条(今收到卖房款1.5万元整,总房价3万元,男方签字),
那第二份合同只有一方签字 而且妻子签的是夫的名字,后面写的代签
第二份合同上没有写违约条款
如果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那么夫拒绝追认(房子没有过户),合同可以无效么,可以违约么
丈夫得病,认知障碍,妻子能否独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变卖,(产权证上只写了是妻子的姓名),如果有不知情的第三人付款给妻子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此外,这种情况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能否过户? 假如过户了,那么是否这样的购房合同就生效了?丈夫还有何办法要回房屋? 另外,如果为
一家开发商要安置被拆迁户,在建安置房时使用的土地不足,与我协商拆迁我的房子,答应安置我一套房子并按市场价格卖我一套,我同意了。但在签协议时开发商在安置房协议上盖的是县拆迁安置办的章,卖我的那一套只是开发商个人的签名。两年后交房时开发商不同意卖我那套房子了,理由是1开发商签名是个人行为,他不是开发单位
在乡镇A买了50亩的地,有大土地证,后来B以配载楼的形式盖了10幢楼房,但是未办理到房产证,我现在和B签订买卖协议,未公正,不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年前,我爸爸买了我姑妈家在镇上的一套楼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由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第三方不是地方机构,是个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我们家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我怎么劝我爸去办他都不愿意,我怕以后动迁出什么变故。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
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房子还在租期之内,房客提出的返还半年房租(实际他已经居住3个月),他即刻搬走,我觉得不能接受这个条件,他和之前房主签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到租房押金问题 1、我是否可以要求将该房屋的租赁关系转到我(现房主)名下,以我为房屋出租的受益人 2、对于租房押金问题,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缴纳租房押
1、我父亲因工受伤,已经形成人损赔偿案件,一审判决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后两个责任人,第1责任人上诉至中院。后第1责任人撤消上诉日期为10月26日。2、第2责任人在第1责任人上诉期间将自己所住房产出售给自己的子女日期为9月26日。3、我现想向法院申请第2责任人的出售合同不合法,是否有合理依据?依据是否为第一审判决书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6月杜某将自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聂某。聂某是本村村民,但中专毕业户口由学校迁回时就已经变为非农业户口,妻子和女儿是农业户口中,请问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与其夫于1997年11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其夫于1998年1月因车祸死亡。1998年10月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甲。2010年9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纵将房屋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甲与乙的协议中明确了:甲方保证所卖房屋归自己个人所有,与他人没有产权纠纷。过户时甲也提交了其夫于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