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时,对扣押的出租车经营权,在未解除扣押的情况下,也不进行公告和拍卖,而进行变卖(理由为出租车经营权证被他人拿走,且此人以下落不明),法院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我今年4月份买了一部价值19万的出租车(车身连同车牌,出租车车牌是永久性使用的,车身随着报废年限的限制,只要更换新车,就可以继续使用旧牌)。因为车是二手的,所以车牌使用费是16万,而车身价值3万。 目前出租车经营权是在我手里,19万购买的车,在社会形式下,我是属于永久性可以经营的,而且出租车公司也口头承诺
三门峡义马更换出租车时要求每车交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每年6000元 8年48000元 并且一次性交清 经过调查全国好多城市都已经取笑了 我们这里还让交 这合理吗
于2009年12月21日上午9时本人借朋友车在饭店吃饭,把车停在门口,后来出来坐别人车出去有事,中午12点左右回饭店取车,发现车没了。报案后查询车被法院执行厅人员撬锁开到法院扣下。警察说这不属于盗窃。我从朋友拿来车手续去法院取车,手续也被法院扣下。硬说这车是我的。在这之前法院给我下过传票,是因我的一起车辆买卖
河南罗山全国出名贫困县,人口70万,县城人口不足十万,已有出租车160辆,并且每台出驻车每月向县里缴城市经营权费500元,自04年至今已缴3万到5万之多不等。而县里最近表示要放开出租车经营市场【罗山县下属19个乡镇】,不分城乡可换新车重事县城内营运。我们请问律师:1.县里收经营权转让费是否合法?2.县里放开出租车市场
本小区前面有个酒店,但是物业把地下室切割一半出租给酒店做地下停车场,该部分不允许业主停车,只允许业主走进去,请问这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