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是一个国有企业,2004年的时候以出让取得一块地,为职工的福利着想,公司想拿来建设住房缓解职工住房问题,由于没有住房开发的资格,我公司决定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国企)联合开发建房,在当地国资委的同意下,将土地以评估价转到了开发商名下,我单位成立了建房小组与开发商合作以开发商的的名义开发建设一个小区项目。并办理了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等全部证件齐全。项目建设的全部资金都是由单位的职工出资,我单位未出一分钱,而且分房的时候也是论资排辈算分按分数高低选房,本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由于我单位改制,现已变成国有只占30%的合资公司,改制时完全没有明确提到怎么处理正在建设的小区问题,现在小区建设基本完成,可问题出来了。由于这个小区的开发建设当初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是想建成后以成本价出售给单位员工,所以当初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是房价只是暂定的,要等到整个小区竣工决算后才能统一算出房屋单价,到时候按最终房屋单价进行多还少补。问题一:像我们单位的这种建房是属于哪种模式?职工集资?联合开发?问题二:这个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三:小区内有数十间铺面是对外销售的,但是单位领导意思是把铺面销售收入放入小区建设成本内,以降低房屋成本,现在项目建成有钱剩,但是当地的国资委却说这部分剩下的钱应该算利润,应该归国资委所有,这样是否合理?问题四:现在还有部分房屋未出售,国资委也以原单位属国有企业为由要占为己有,是否合理?建房是国资委完全没有参与,既没有出资也没有管理,现在却要这样说是否合理?问题五:现在开发商联合国资委以不办房产证为由,要小区住户同意将剩下未销售的房屋移交给国资委,我们能怎么办?据了解,所有手续都齐全,就是开发商没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能否百忙中为我解惑,感激不尽!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土地是属于个人的,个人与房产公司合作开发,1、土地是否需要过户到房产公司。2、若需要过户,地上无建筑物,能否直接过户。3相关费时为多少。以上三个问题,请专家指点。谢谢
我与他人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对方出地,我出钱建房,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书中强调,对方把土地作价换成一定面积的房子,由我把对方所分得的房子购买了,因此,我就拥有该房地产的全部股份。现该房屋已建成使用,但没进行土地过户也没办理房产证,请问我们的这种合作及协议方式是否合法?
2009年7月我在乌市一小区买了一套住房,按揭20年,最近要交房了 他们收取5千块钱天然气初装费用。开收据时写的是房款。请问这个合法吗?
房屋合同写明举架2.8cm,可我们实测只有2.6cm,是我们对合同的理解有偏差吗?我们可以索赔吗,如何索赔? 地下室是房地产商强制卖给我们的,11平米,可地下室里房顶满布管道,半空腰还有管道,可利用空间很少,我们该如何同房地产商交涉?
本人现在是香港居民,但在一年前我以中国居民在广州考了一个房地产经纪人证,请问现在经纪证还有效吗?如果没有效,如何能使经纪证复效??????
国家征收可耕地和房地厂开发耕地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可耕地是不是比国家征地价格要高? 国家真对房地开发可耕地具体赔偿是多少,应该怎么赔偿农民才合理。合法。 有没有具体证据、以及相关文件。
你好。我老公因为外遇,我跟他离婚多年。但是房子、店铺的名字都是他的名字,至今他不肯过户。家里的生意一直是我在打点,但是因为做生意需要贷款用房子抵押,所以每次都只能找他出面签字贷款。这样下来,自己就受他的控制,每年还要胁迫给他生活费。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请尽快回复,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