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持有六三年的土地使用证,在八八年被市中队判给了邻村,未被县国土地资源局和林业局认可没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可以取回吗?
本人因前两年与一女子按她们地方风俗举行了当地的订婚仪式(并未正式结婚),并且一次性支付了2万元的礼金,现在该女子提出分手,请问我能取回当初支付的礼金吗?还有就是她说如果我去告她,她就承认我们有订婚关系,但私底下否认我们的关系,那她这种做法可以行得通吗? 她的意思就是耍赖!说我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告她,她就
刘某的父亲在上世纪80年代左右在村里任书记,1984年国家颁发《自留山证》,在颁证过程中,刘某的父亲将自留山证的名称填给刘某,当时刘某只有17岁,请问,刘某当时未成年,能否取得自留山证?
昨天经中介公司看中了一栋二手房,当天交了一万元定金给房主,写了定金收据,但还没有去中介公司签合同。由于家人不同意购买,现在不想买了请问能否拿回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写明有效期。 收据原文:"姓名***购买姓名***房屋,(地址*******)购房定金" 家人不同意,自已拿不出那么多钱。不买定金没了,买又没钱。两难啊!!!
1982年,政府发放给我爷爷一个大约七亩地的林权证,可永久使用和继承,在9年前被村委占用并分到村民手中,家人一直找村委给补地,始终未兑现,直到去年家人才知道林权证的存在和权力,现在起诉能否立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黑政明传1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二款中“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凡以颁发林权证的地方不得再重复颁发土地证、草原证等权属凭证,已颁发的一律作废”)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土地
该房系单位集资建房(自建公助)93年时,我与丈夫均系同一单位,由于95年丈夫下岗出于生计,我们被迫到外地谋生,此间,丈夫擅自(未经我及女儿同意)以五万元转让,其协议待五年以后过户,但此后几经交涉,对方均无意过户(因过户,需要还得补偿我钱)对方现每年高价出租,以此谋利,我因身居外地,再加其它愿因,所以此事拖沓至今,现我有意想
该房系单位集资建房(自建公助)93年时,我与丈夫均系同一单位,由于95年丈夫下岗出于生计,我们被迫到外地谋生,此间,丈夫擅自(未经我及女儿同意)以五万元转让,其协议待五年以后过户,但此后几经交涉,对方均无意过户(因过户,需要还得补偿我钱)对方现每年高价出租,以此谋利,我因身居外地,再加其它愿因,所以此事拖沓至今,现我有意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