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月28号辞工,4月28号就到期。由于家里有事,我3月8号就请假10天回家。我们公司是15号发的工资。可是工资到了20号才发。而且我3月份工资被扣了很多,没有全部发给我。被公司扣了。关于合同,我与公司签过一次,是一年。我是09年签的,合同早到期了,合同期满后,公司在也没有提过合同的事。签合同的时候,我就感觉奇怪,公司为什么非要我们用铅笔签合同,而且签了以后,我们都没有保留一份合同。
我于2月中旬提出离职,2月23日正式交接完毕,今已3月14日。公司拖欠部分为1月份、2月份工资。 在收到离职消息后,公司找2方面借口扣除工资:一、仓库失货职责,按月工资30%计算;二、本人任职分支机构高管,在职时申请的资金未按原计划支配,发放分支机构员工工资,公司以挪用公款为由,扣款1000。 异议部分:劳动法规定
例如我总工资是8000基本工资是3000,每月工作21天。日工资是基本工资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还是总工资除以实际工作天数?那么我请假7天就应该是8000-(8000%21)=实发工资,还是8000-(3000%21)=实发工资?我的工资构成是:基础工资+补助+绩效工资我的三险是在基本工资3000上算的。
就上一个问题“请假应该从基本工资里扣除还是从总工资里扣除”的纠正
上个问题描述中的计算式中忘记乘请假天数了例如我总工资是8000基本工资是3000,每月工作21天。日工资是基本工资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还是总工资除以实际工作天数?那么我请假7天就应该是8000-(8000%21)*7=实发工资(5333)?还是8000-(3000%21)*7=实发工资(7000)?我的工资构成是:基础工资+补助+绩效工资我的三险是在基本
去年7月进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说2千元一个月。7月工资到9月27好才结.一直到2011年2月1号才给工资8-11月。12月1月工资没有给.进年过来 到3月4好有我提出不干了.工资一直拖到3月24日下午就给了12月工资,1.2月工资,3月干到13号工资,说是我2010年12月给他损失3000元.不服公司安排为理由扣完。
我的婚假和年假是一起休的,休假天是没有问题,但公司在结算工资时,是按有薪工资960元/月基数计算的,但我平时的补助生活费和相应奖金(实际上就是本人的实发的部分工资)全部扣除了,请问这样是合法吗?我们的公司是美资私有企业,地址在珠海平沙镇 时间是2011年2月份的工资
我的婚假和年假是一起休的,休假天是没有问题,但公司在结算工资时,是按有薪工资960元/月基数计算的,但我平时的补助生活费和相应奖金(实际上就是本人的实发的部分工资)全部扣除了,请问这样是合法吗?我们的公司是美资私有企业,地址在珠海平沙镇 时间是2011年2月份的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公司工资结算是25日,其在29日未做交接离职。公司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这点是否合法?公司按照罚款扣除上月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珠宝店被盗,查不出责任人.公安机关也未定案。公司有权利要求无任何过错员工赔钱,并且不经同意直接扣除工资吗?? 请不用告诉我去申请劳动仲裁,这个大家都知道。 我想知道的是公司有没有权利这么做。 谢谢各位律师帮忙,维护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公民的个人权利。
我是在酒店做收银的 走前我经手的一个顾客有个帐没结清 按理顾客不结 应是我去节的 我有酒店的代金券和会员卡 可是公司未给我说就私自从我工资里扣除了这些钱 还有一个跑单我都不知道也从我工资里扣除了 请问公司是或违反了劳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