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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被烧的4间房子的土地还能进行宅基地确权吗?

1959年,因乌牛公社办农场,依仗政府,强占为胡家兄弟俩位于涂儿上(如图:万国花园地段红点处)的4间房产。在使用期中不幸于1960年六月间(端午节)失火,所有的房子经抢救无效,化为瓦砾灰烬,因此他们兄弟俩落得无家可归,东迁西搬。后经调解,公社农场只补助救济1800元,又不提供木材,这点钱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重建。只得上诉至永嘉法院,又上诉至中院,法院以“不幸失火,并不是农场用坏了之故,胡等受到损失,另方同样有损失”、“场方补给胡等人民币1800元,这已基本上合理了”等理由驳回。由于当时黑市木材每方达600多元,政府又没有兑现帮助解决新建房屋所需木材的承诺,1800元只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能力重建。所以我们的父辈一方面不断向上级申诉,同时不断努力,吃苦耐劳,省吃俭用,向黑市购买木材,以期能重建。但不幸又一次降临,我们的父辈胡进丰因为经济困难,为了重建家园舍命干活,但壮志未酬身先死。后来家人只得变卖已经购置的少量木材以供养子女成人,所以一直不能重建。因人口众多,老大一家7口及长辈共8人只得租住人家房子,生活非常艰辛。现今在该宅基地上建有小房子,用于畜禽养殖。 从情理上说我们房子是被政府所烧,政府应该给我们重建或赔偿,但政府至今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我们可以放弃赔偿,但不能放弃宅基地。不能重建是政府赔偿不足造成的,所以不能让被害人承担长期没有重建的责任,而且我们也一直没有放弃重建的愿望,只是没有能力而已。房子被烧,宅基地还在,该宅基地是村里及政府留给我们重建房子所用的。50年前政府烧我房子,如今政府可以不给安置就卖我宅基地吗?我相信现在的政府是一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政府,会对历史遗案做出妥善解决。法院的判决及有关证据相当于我们4间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故坚决要求给予4间宅基地补偿安置。 从法理上说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相应的政策和司法解释有:1、1963年3月20日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2、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3、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宅基地问题:处理社员宅基地的使用权等纠纷,应根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原则,既要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凡是当地仍按土改时所确定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变;”根据上述规定,胡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至今未变。 按照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胡家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也没有要求收回宅基地,其原因是该农村集体没有给胡家再分配新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也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第五十二条所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该规定所指的“二年以上”究竟指多少年,如果是60年,我们未恢复使用只有50年,应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关键是为什么定为“二年以上”而不是二年以内,因为该规定是针对一户多宅,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而出台的。我认为收回的前提是是否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我们胡家自被烧以后住房一直都很紧张,父辈二家共13口住在一个只有50平方的旧房子里,后来不得不去租房子住,区区四间宅基地何来浪费?结合四十七条“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发生变更。 按照土地法第三十七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规定不只是针对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同样适用。据报道,在中国超过2年未建的国有土地多了,为什么绝大部分没有收回。房开称在多年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早就超过2年,为什么人民政府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我们因为政府赔偿不足而不能重建,村集体没有要收回,政府反而说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现在村集体确认该地是我们的宅基地,又有法院的“原告等确实在解放后建造楼房三间、披舍一间,合计四间…..”等证词,该宅基地的性质不应发生改变。 土地法可以不做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为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我们没有超出宅基地标准,没有迁移重建,也没有所谓的撤销,只是因为被政府所烧无经济能力重建而停止使用而已,有关部门以什么理由收回? 综上所述,在该宅基地未被依法收回之前,胡家就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无论是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还是政府征地进行公益事业,占用了胡家的宅基地,就应当按照拆迁方案给予拆迁补偿。 时代在进步,法制在健全,但政府还是原来的政府,希望政府敢于承担,勇敢面对历史,对这个全国少有的不幸事件所遗留下的宅基地补偿安置问题进行特别的处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现任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故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 现在该地块被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10年前我们就向政府及房开提出以上事实,但至今还没有做出补偿答复。 最近我们多次提出要求补偿,但镇政府只回答调查调查,个别部门认为补偿安置应该是房开的事,而房开认为应该找政府处理,我们不知道应该找谁处理,更不知什么时候才有答复。现在该房开整在填地,很快就会填到我们的地块,随时可能被强制填埋。所以我们要求房开暂缓对该地块进行填埋,并请政府出面调解。理由如下: 一、该地块是一个重要的物证,如果进行填埋,该物证将彻底消失,所以在还没有出具调查结果并做出处理前,房开不得将重要物证消灭。 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交地。”我们不仅没有得到宅基地补偿安置,而且地上附着物都未补偿。如我方在该地已经建了三间小房子,用于畜禽养殖,按政策规定应该做出补偿,但未补偿。即使做了安置补偿,剩余的畜禽也得一定时间才能转移或处置。所以我们有权要求暂缓填地。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贵方至今还没有征求过群众意见,又未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妥善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该地可能早就批准征用,可能是所谓的“转而未供”(因为征地工作很不透明,所以我不能肯定),但不等于已经征用,即使已经征用,也不可能办理过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该地还不能另外安排使用,房开凭什么进场?在未和百姓谈好条件和价格的前提下强行填地就是“强行实施征地”,是违反中央政策的行为。 总之,50年前的政府虽然强占并烧毁我们的房子,村集体还还留给我们一个重建的希望。难道历史还要重演一次,政府还要毫不容情的、违反国家法律进一步夺走我们唯一的4间宅基地?在情理和法理上,政府都应该做出宅基地及畜禽(包括用房)等安置后再填地。如果不是政府烧毁我们的房子,要么该房子还在,要么胡家早就建了更大更好的房子,胡家也就不会陷入和政府争宅基地的局面了。德国政府如今尚且能为二战中被殃及的犹太人负责,我们的政府难道不该对自己的人民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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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huhuhu123456
提问时间: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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