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扭曲事实,隐藏真相?2.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形成的书面证据?3.
1.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在讲述事实的过程中,陈述的事实与实际的事实不符,故意篡改事件发生的时间.请问,他的这种行为该付什么责任,哪条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2.具体到哪一类或哪些书面证据才能有力的证明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关系?
如果再婚时,继子已25岁,有工作,住一起3-4年,后结婚搬出,还叫有扶养的继子吗?可以法定继承我的财产吗?如果没遗嘱。
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生活在一起,至今未领结婚证,女方带来两个未成年儿子到男方家里生活,10岁左右。男方也有两个未成年子女,16岁 17岁左右。现准备分家,请问双方子女对老人各有赡养义务吗?女方子女有全分配男方的土地、房屋吗?男方是否对女方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急!谢谢!
男方再婚,女方带来一子7岁,26年后这对再婚的夫妻离婚,那个当初的小孩子现已成年,他也会跟着他的母亲离开男方,请问这个曾经的继子与男方还有扶养关系吗?
女方提出离婚,抚养权归谁。(儿子三岁,香港户口。父母大陆户口,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离婚原因不是夫妻问题,而是无法跟长辈沟通。
夫妻二人,女方隐瞒男方,跟第三者发生关系怀的孕,男方抚养了十几年后发现其小孩并非亲生,协议离婚,离婚时小孩未满18周岁,跟女方,离婚协议上,离婚前购买的门面房归男方,该门面房的产权证写的男方名字,共有人写的小孩名字,女方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写了公证承认该门面房由男方处置. 请问1.夫妻离婚后这个小孩跟男方是什么法律关
您好!我于2008年8月14日协议离的婚,双方协议女儿归我扶养,房产对半分,但房子他一直住着,答应给我另一半房款,拖了快一年也没有给我,后来我们私下里又签了一份新协议,房子让他一直居住到2011年8月份,房产归我,他今后不用付担女儿的生活费,可是时间快到了,他又要变挂了,说还是按最先协,房产再对半分,由于我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