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2005年向我借款三笔之后失踪,2007年我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五日之内偿还我的借款本息。但被告外出没有可执行的财物。之后通过冻结工资,扣回一部分款项。在执行的时候,法院执行人员认为我方申请的复利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计算复利。我方认为根据法《民》(1991)21号第六条、第七条、《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之规定可以计算复利,但执法人员以民法通则有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采纳,并说这在全国法院系统都是这样理解的。请问我主张的复利合法不合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别人借我20万元现金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三,期限三个月。但期限已过,逾期的利息如何计算?是否还原来约定百分之三的利率延续?还是另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时间:07年6月 本金:2万4千 借款期间:一年 利息:无 结果,到期后(08年6月),经我催要后,对方拒不还款,现准备起诉。 请问,利息如何计算? 谢谢!!
如何计算拖欠款的利息?按银行个人贷款利率目前有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计算利息具体是按哪一档来计算?是不是还要折算成日利息计算呢?
利息的起算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计算期间包括诉讼期间么? 如08年10份工程完工并交付,但对于工程结算及单价有争议,12月份起诉,09年12月一审终结,上诉,10年6月终审。胜诉,那么欠款利息计算的期间是从08年10份到什么时候?
因为拖欠了执行款3年,要罚补交利息吗,应该怎么计算这个补交的利息? 如果开始部分偿还的话,会停止接下来利息的结算吗?盼给予解答
我于2008年8月8日,借人18万元用于购房,当时一书面形式双方商定利息为二分钱,借期一年。2009年五月归还10万元,未结利息。而到了2009年7月又借10万元。昨天给他还款时,他算得利息为22.5万元+18万元=40.5万元。这种算法我无法接受,请问我该咋办?拜托!
1.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614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承担执行费6750元。 2.法院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上列项目。 3.被告在执行庭的强迫下,于2007年底、08年底、09年底、2010年底每年偿还28000元,共计
黄生前后向我借了总计35万元人民币。(借条为证)借条上对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都有著名。现在过了还款日期。黄。。还是没有还回欠款。请问我欠条上所约束的条款可不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