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崇文区买了套房,定金与首付款已付给卖方,但马上就要办理过户了,卖方称原购房发票找不到了(卖方以前买的也是二手房),而因没有发票所导致产生的税费却要求我来承担,被我拒绝,我要求对方承担。请问此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如因此发生民事纠纷,我能打赢官司吗?(合同没有明确要求卖方提供发票;规定买卖房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
我于2008年4月底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开发商还没交房),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的,我先付了卖方总房价的30%费用,剩余费用约定过户后付清。2008年5月历31号交房时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现在也已装修入住半年,从2008年的9月份,同期房屋其它业主均陆续拿到了两证,而与此同时我却一直联系不到了卖方,所有原来的联系电话都成
10年前办按揭买的房,现在供完了,去办房产证的时候才知道没有购房发票,只有交付首期的收据.原来当时交付首期时房产商只开具了收据,后来办好按揭的时候忘记了去换回发票,现在原来的房产商巳经解散了,接手的新房产商说我当时自己不去拿收据换发票是我自己的责任,现在给我们补开发票可以,但11点的税金得让我自己交,这有什么道
我要办房产证,开发商叫我把购房合同和发票交到他那,然后才和我们小区的人一起办。但是现在开发商不知什么原因跑了,公司也关闭了。我的购房合同也找不到了,叫以前里面的工作人员找也找不到了,他说可能是弄丢了,我现在不知要怎么办,希望亲们给指条明路吧!谢谢!急啊!急!急!
前一段经朋友介绍,向甲方购买一套房子,成交价50万,我已经预先付25万,用于甲方归还银行拿证出来办过户手续,后被甲方挪作它用,于是我又把剩余的25打入他银行账户,帮他还银行按揭的金额,我们也到房管所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了,所有的手续都已经齐全,就等拿证了,而且我也搬入新家,可是在过户公告期间,甲方由于于他人的
朋友父母身体不好,买了一处回迁的电梯房(没有房照)。此房屋是A的,后来买给B,朋友是从B手中购买的。看房的时候,B一直说是47平米,其父母也是按照47平米给付的房款。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因没有房照,所以只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朋友与A签订的,而买房协议是与B签订的,协议中也有47平米17万的条款。当全额给付房
包工头欠我钱,打了一张欠条给我,现在找不到人怎么办,其实欠我的钱又不多,打电话老是说没有,人又不到在哪里,郁闷啊!那位支支招,
买方主动要求和我父亲签了购房定金(房子是我的)购房定金是2万,只说了如果我不卖就双倍返还。现在买方不想要了,要我退定金,这个不合理要求我当然没答应(我拒绝了别的买家,另外我急等用钱)。现在买方一直不和我联系,我的房子可以再卖吗?如果我卖掉房子那我不是要双倍返还?另外购房定金上没写明房价,是口头谈的价
合同就是一份汽车租赁合同,我是出租方,他是承租方,有租车时间,不过租车时间早已经到了,他没有来续签,只是和我说了,一直那样给我打款,只到联系不上他了,我才知道我被骗了,但是他的驾驶证是假的,他没有驾驶证,他家里人说他还用假的房产证借了高利贷200万,我这样公安局会受理吗,这样算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