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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是否给裁定书

法院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是否给裁定书
我的诉状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诉状不规范,让找律师代写,谁能做我的律师,或帮我修改诉状请和我联系,电话:13290570390,qq 425535624。 附:行政诉讼状 原告: 郭文义,男,61岁,大名县大名镇城隍庙街村民, 被告: (1)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赵依新任局长) (2)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城隍庙街居委会 (法人代表苏建峰任居委会主任) 诉讼事项: 城隍庙街居委会强行开发农民耕地,抢劫破坏地上物,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责令城隍庙街居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追究违法占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大名县城隍庙街居委会返还耕地,赔偿地上物和开发造成的所有损失。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具体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河北省邯郸大名县大名镇城隍庙街居委会,没有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没经全村村民同意,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耕地160多亩开发商品楼(小权房),居委会的开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使全村村民无地可种,给我们依靠种植为生的农民生活造成巨大的困苦,严重侵害了我们农民的合法利益。我们农民是靠种地吃饭的,没有地就没饭吃,这没饭吃的滋味真要命啊。我是个农民种了一辈地,这种地是我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我不同意村居委会开发耕地,我没和居委会签订开发合同。2010年3月15号居委会以县里让开发的为理由,他强行开发了我的耕地,当天刨走我的树几十棵,挖了近一亩蔬菜,居委会强行开发农民耕地和枪劫地上物的行为,于理于法不通,我多次找居委会主任要求停止侵害,维护我们农民的权利,居委会主任苏建峰说:"这是新农村建设,三年大变样,你要是反对新农村建设、县里抓你去牧堤学习去你别怨我们。"居委会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县、镇领导没有制止居委会的开发行为, 6月初,居委会没经我知用推土机推倒我的两座育苗温室。居委会主任苏建峰说“这是县里让推的”,9月15号,居委会没经我知囤了我浇地的机井刨走了我五棵树,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是村委干的不立案。9月20号,我发现三辆拖拉机有六个人,在我耕地里砍伐我的树,派出所民警出警说;“树是村委让伐的,开发是县政府决定的,你找县政府吧”,伐树人说:“这树我们买了,是村委卖的。”就这样派出所不制止村委伐树人的枪劫行为,我眼睁睁看着我的树被居委会枪劫,我妻子见状气的心脏病复发险些要命,10月底居委会枪劫我耕地上的所有树木共247棵。囤了我浇地的机井,推倒我两座温室,拆除了我两间护园房。这地和地上物是我们农民家庭生话的依靠啊,居委会不顾村民死活,强行开发农民耕地和抢劫破坏地上物的行为,逼人太甚。我无数次投诉,只因我没有和居委会签订开发合同,居委会不讲理不讲法,我的地和地上物等损失什么也不给我,”我向大名县国土局投诉了居委会强行开发农民耕地和抢劫破坏地上物的行为,大名县国土局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国土局确认为属违法占地,国土局向我承诺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将我地上物损失要到手,承诺后至今国土局没有依法制止城隍庙街违法占地的建楼和售楼行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有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有追究违法占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国土局这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为城隍庙街160多亩小权房开绿灯,致使城隍庙街160多亩基本农田被毁,给我们依靠种植为生的农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4年8月城隍庙160多亩小权房全部完工,居委会开发我的地和地上物等损失什么都不给我,我找居委会主任苏建峰要个说法,苏建峰说:“你该找谁找谁去,我没有开发你的地。”我找国土局,国土局领导说:“我天天都在找他们。”2014年11月3号北区开发商分门市,我对那分房人说:“这门市中有我的地,你把我地上的门市分了,我的地给谁要?”分房人吼叫着说:“你上一边去,别在这找事,我给不了你地。”我眼看着我地上的门市被他们分走了,我找县委政府和国土局他们没人处理,我妻子不甘心把地白白的送给他们,找他们要到了一间门市,我妻子接电接水修下水道投入了几千块,租赁给他人,就在建隔壁时,北区开发商暴力阻止建隔壁,说:“事不清我不给门市,你找国土局要地去。”就这样我的地和地上物因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无奈地被居委会的开发商侵占了。 总述:城隍庙街居委会强行开发农民耕地和抢劫破坏地上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大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至使城隍庙小权房毁坏了我村160多亩基本农田,给我们依靠种植为生的农民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的地和地上物等损失没有得到法律的维护,因此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立案查处。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郭文义 2015年3月18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提问人:dmgwy
提问时间: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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