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问题:有一套承租房,是老房子,是以承租性质的。现在只有我和我的姑姑两个人的户口在里面,我们对此房子存在严重的争议。 原先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我的爷爷,现在我的爷爷已经去世了。按规定,更换承租人的名字需要户内所有户口所有人的同意的签名。现在我的姑姑在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和我的签名的情况下,到房管所在申请承租人的姓名的纸上,伪造了我的签名,将承租人的名字从我的爷爷偷改成了她。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要求房管所把她的名字推翻可以吗?推翻之后,这所房子是否必须要有一个承租人存在?房管所是否还会要再指定一个承租人?如果必须要再定一个人的话,是否还会是她?
我想请问一下,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加入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有安全问题由自己承担”这一条。 但是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问题,比如电路老化等等引发的安全问题,他可以免责吗?他这一免责条款是否属于强制性条款? 多谢!
我想请问一下,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加入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有安全问题由自己承担”这一条。 但是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问题,比如电路老化等等引发的安全问题,他可以免责吗?他这一免责条款是否属于强制性条款?
打扰了,是这样,一处公房,承租人(老人)去世,同一户籍为老人的孙女,同住人为老人的儿子、儿媳、外孙子,但居委会登记的同住人为老人同一户籍的孙女。这种情况,谁将继续成为承租人,需要哪些手续,如果是老人同一户籍孙女想承租,老人的外孙子和他的母亲不同意,起作用吗,老人就一儿一女。谢谢了
我家是一套公房,我父亲是承租人,2005年我父亲娶了一个异地的女人,还生了一个孩子,后来我父亲过世。户口本上我是户主,还有一个孩子读小学。继母没有本地户口。本来太太平平维持父亲在时的原状,我也没有不满,问题是继母有了男人好像准备结婚。 请问父亲过世以后公房的产权是属于个人还是国家的 如果是国家
我的状况:父亲是原承租人现已过世,母亲有精神病(三级残疾人证),母亲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我是唯一的独生子女,一共两套房屋 问一:如果按我是我母亲监护人办理过户,房屋是不是不可以买卖(前题是有两套房的情况下),而且等到母亲过世的时候是不是还得再办理一次母亲死亡过户的公证,还得开据母亲父母也就是姥姥,姥爷的相关死亡公证
父亲刚刚去世,有三个儿子,我老三户口只有我一人在那,是不是我能直接去变更承租人?父亲生前写了份申请,说死后由我继续承租,没有其他人在场,有签字手印,是否有效?我没有和父亲一起住(父亲自己居住)但我女儿每周都去我父亲那住,并且父亲生前屋内设施都是本人建造及购买,是否属于我们“共同居住”? 可现在房管所
父亲刚刚去世,有三个儿子,我是老三户口只有我一人在此公房,是不是我能直接去变更承租人 ?父亲生前写了份申请,说死后由我继续承租,没有其他人在场,有签字手印,是否有效?我没有和父亲一起住(父亲自己居 住)但我女儿每周都去我父亲那住,并且父亲生前屋内设施都是本人建造及购买,是否属于我们“共同居住”?
请问公产房是爷爷的名字,他过世后未变更承租人,现在奶奶也过世了,要变更承租人是否需要经过所有子女的同意?父亲共有兄妹5人,我们一家没有住房,一直和爷爷奶奶共住,我们三口一间,爷爷奶奶一间,但不在一个户口本上,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经过大伯和姑姑的同意?多谢解答。 如有纠纷,是否会考虑各家的经济状况和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