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10年 11月10日,陈秀珍同志在网上城市达人给我留言说: 你好!刚看了你的简单情况,我也简单说说我的情况吧!本人37岁,祖籍香港,有一个可爱活泼8岁的小女儿上小学三年级,稳重踏实能干的好丈夫在广州一起经营灯饰城,丈夫在两年前发生交通意外过世了,失去了原本的幸福家庭。现在我只想过一种平淡安稳的生活,由于工作上的大大小小事情都要自己打理比较小时间上网,经历了许多磨难和沧桑,疲惫的心想找一个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强,宽容,大度的男士和我一起奋斗,如果你愿意和我交往的话,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祝您生活愉快!!!!!!都是单身,看到她这样境况,出于同情她的遭遇,我就相信了她,给他留了电话,她看到我的电话后,基本每天都打电话过来问候我。开始我也没太在意,后来有一天她又打来电话对我说:她生意非常忙,经过这些天和我的接触,看我这人非常真诚,有爱心、有责任心想和我深交,要我做她的老公,并说让我明年过去帮助她打理广州灯饰公司生意,还说最近她准备在香港开一家分店,当时我以为她只是说说而已。没想到2010年12月5日早晨,正好是周日,我还在睡梦中,她打来电话说香港店要开业必须让我给她送一见面礼以表祝贺,并作为今后入主她公司的一个条件,后又给我发信息过来告诉我银行账号,让我从银行给她把款汇过去以购买礼品,我当时有点懵,在她好言好语鼓动催促下,我还是没经得住引诱,找亲朋好友东拼西凑11700元现金汇在她所要够买礼品的公司银行账户上。2010年12月5日晚上她又打来电话说:她家同意我和她的事情,并且她父亲当时也和我通了话,说了好多我和她的事,并说找大师看过了我和他姑娘很合适,虽然时间很短,我们也未曾见面,这时我想老人家咋也不会骗人吧,也就相信了他们所说的话。2010年12月6日她来电话说做生意人很讲究,她家找大师看了说我和她的生辰八字有点问题,对香港开店生意有影响,并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需够买一对石狮子摆在香港那边的店门口,并说考虑到我的经济情况,由我做一只她家里做一只,把我与她的生辰八字刻在下面以保生意兴隆,虽然我们天各一方,她家都这样说了,我也没好推脱,还是在她打来电话所说的银行账户汇去了够买一只狮子的款项共计27500元。又过了两天她打电话过来说她父亲病重住院了,并且昏迷不醒,做狮子的钱需要由我全部支付,通过她的言谈此时我感到有点不对劲,因为她曾说过她父亲很健康的,这时我感觉可能上当,我就没再汇款过去。过了两天我再打她的电话,打了几次她都不接,没办法我只能发信息过去希望她接电话,发了好多次,好不容易我再打电话给她,她接了并说她家不同意我和她的事了,说实在不好意思,就挂了。再后来当我再打电话,想要求退还我够买礼品与做石狮子花去的39200元现金时,她都是关机。这时我才真正感到受骗了,不得已我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来挽回我的损失。 报案人认为:陈秀珍同志以找对象为诱饵,良言利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犯罪。且其骗取数较大,故来报案,请求贵局依法审查,尽快立案、缉拿嫌疑人并追回损失,以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以上本人陈述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 2010年12月24日 附:1、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2010年1月24日我在百姓网二手车看到一条出售车的信息。随机打电话和对方联系上。26日我从太原坐车到了长治打电话约好见面地址。20分后对方出现。我问了对方车是否是出租转非。对方说是个人非营运车并把车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给我看。上面写的使用性质:非营运。商量好价钱后我将21000元交给对方,我将车开回太原。28日我去查
你好!简单描述下:我一朋友(男)经他人介绍,认识一女孩并结婚了。结婚前,按照当地的民俗,我朋友付给了女方6万块钱彩礼。而那个女孩在结婚前曾有一男朋友,后因父母反对,没在一起。后来在父母的压力下,与我朋友结婚,婚后女方没有共同生活的诚意,一天不是外面闲逛不回家就是长时间做客不回,只有偶尔回家又出走。搞
我原来单位的一个同事找我借了3万,说一个月还清,还用他老婆的房本和身份证作为抵押,结果现在还是没有还,在我的追问下才知道,他给我的房本是假的,他同时也还欠着别人的钱,现在还差我1万4千元,他这种行为属于诈骗吗?我可以要求赔偿金吗?可以要求多少?谢谢。
有一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而到处变造理由“借钱”,有的还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但就是约定还款时间还不了款,就这样借款多达二十多人,欠款达二十多万元。请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朋友和他父母,妹妹一起开了一家服装厂,我朋友是负责财务工作的,她擅自把公司的50万转到了个人账户,因为他们公司欠他男朋友40万货款还有欠她的分红,现在他们父母要她把钱退回公司,我朋友说,这是她男朋友的货款和自己的分红,没必要退回去,这不是他们的钱,现在他们父母已经报案了,警察也介入了,如果不退她这样的
我和女友08年5月确定关系,两地两年,她在哈尔滨,我在枣庄,09年2月随我到枣庄,7月她独自去的济南,在这期间,她攻读研究生,一些费用都是我给她出,2010年她考取法学研究生后回哈尔滨,前后以学习的名义共向我要2万元左右,2010年我发现她和一个男人在一起,后跟这个男人取得了联系,才知道这两个人从08年就在一起,这时
2009年4月1日某某共向我借款70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合计利息11万元,用于投资,并将合作社复印件给我,另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证给我,因了解,合作社是父子经营但法人是儿媳,儿子为合作社的总经理,且经营期间一直是父子在经营,我便相信他,一段时间后我因急需用钱向其索要几万元,他都曾多次以种种借口不还。我还发现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