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口的公摊部位发生漏水,物业检查后发现时我进入我家的自来水管道发生漏水,让我来承担维修改造费用。请问这合理吗,我查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由业主或者使用人承担,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吗?《条例》上的解释是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属于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 我还查了《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上面规定“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我想问,这部分水管的所有关系是怎样的? 附: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我购买的房子已有6年,现在疑似我家卫生间地埋管漏水,导致楼下的卧室滴水,如果检测属实,需要起掉卫生间底面进行修复。 水管是埋在地下的,我们也没改造过。因此而产生的检查、维修、装修等费用是应该是楼上住户、楼下住户、物业公司谁来承担,或者是几方共同承担呢?
安装在楼板混凝土中间的自来水管漏水,购房3年了,4楼的自来水水管(水管是开发商建房子时安装的,我没有改动过)漏水到3楼,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楼下卫生间漏水,楼上按楼下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已维修三次,仍然漏水.请问:楼上要无止境地修下去
楼下卫生间漏水,楼上按楼下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已维修两次,仍然漏水.在第三次维修前,楼下及物业承诺如继续漏水后果由楼下承担,不再由楼上负责并不再提出在楼上施工的要求(第三次维修由楼下安排施工队进行维修且楼上承担其全部费用).此次维修后继续漏水.现在楼下又提出第四次维修要求,被楼上拒绝,请问:楼上要无止境地
我家楼上的排水管道老化,漏水到我家吊顶,墙壁也渗透了,家具也有损失。现在维修,需要对楼上的装修进行必要的破坏,上面要我家承担一部分费用,请问合理吗?那我家损失是否也可以要求楼上的承担部分费用?
我家的卫生间的下水管,在楼下天花板上面的那部分,有个三通的接口漏水,造成楼下吊顶用防水石膏板有黄色水渍,楼下找物业,物业说应该由我维修,承担相关费用,房子是2009初交房的,已经过了那个所谓的保修期,物业又认为这部分管道是我家在使用,应该由我来维修,我比较生气地是物业在整个过程中完全不担当,一口咬定那个
我家住5楼,近日接到日来水公司通知,最近有较大量用水,可能是地下自来水管道渗漏导致,工作人称水费及维修费用需要我们承担,物业不予受理。我想问下这些费用应该谁来承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由于水管爆裂,水漏到楼下,物业说维修的费用要由业主承担,想咨询一下,房子是小区的样板房,但已过了二年的保修期
两车追尾,无人员伤亡,后车全责,前车(8年10万元左右合资车)需要更换后保险杠、后备箱盖等后部的配件(总计12000多元),前车4S/车主说只做按照保险公司给的只能做后部对应的喷漆,会有车辆色差,建议做全车喷漆,后车是否需要承担全车喷漆的费用? 另外前车要求赔偿维修期间的租车费/交通费,是否合理?
我家住顶楼六楼,今年的第一场雨后我们的房顶漏雨了,我们花钱进行了维修,以前经常出现漏的现象,维修费也都是由我们自己承担的,但听说别的楼洞居民说,他们的屋顶漏雨是由楼下的几层居民共同分摊的,我们找了居委会,居会委说管不了,我们这也没有物业,我想问问专家国家是否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是一个家庭用户,自来水表在2012年1月初次安装,发现水表自转,自来水公司派人核实确实是水表质量有问题后在同年11月份更换水表,换水表后正常走字。但前10个月的水费问题不知道该谁来承担,自来水公司在换表的同时承诺按新表第一个月的金额乘以10个月的金额算,现在又反悔了,要按一年用水量最多的7、8月份平均数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