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胃痛到小诊所就医 诊所给其缓慢静滴葡萄糖观察,10分钟后患者病情突然恶化,诊所即拨打120并就地抢救,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临床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家属不同意死检,擅自火化了死体,使得死因无法明确 问还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
原告患者因医疗纠纷在法院起诉被告医院。起诉前原告已经申请了市级和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医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
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后进行再次鉴定时医院方遗失X光片应该负什么责任
我母亲因为摔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尺骨茎突游离,经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次要责任。分析意见为:1,院方由不具备手术资格的住院医生担任主刀。2,遗漏尺骨茎突骨折不予处理。3,由切开复位手术改为手法复位手术,没有告知患方,4,病历资料有明显的改动痕迹。5,出院后有5次复诊拍片,没有
您好,我爸爸由于2008年一次事故手臂受伤经过治疗后,手臂不能弯动也不能弯曲。这次是医疗事故。但经过2008年的市区鉴定所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我爸爸又想去省级鉴定所去看一下,当时没钱又担心官官相互所以等鉴定下来后没有及时进行二次鉴定。现在到了2010年8月了,我爸爸又想去省级鉴定中心去鉴定,毕竟医院把我爸爸弄残疾
2010年7月7日,卫生院治疗我家亲属导致死亡。17:30送到医院,18:30医生才到场接诊,中途家属多次提出转院未获得院方同意,最终2小时后死亡。用药方面我们不知院方有无过错,现想申请做鉴定。尸体已经土葬,用病历能做司法伤残鉴定吗?
您好,想问下有关一个朋友的医疗纠纷案在新出台的侵权法里该做如何解释。 我朋友约五十岁左右,在前年十月,她在接小孩的路上骑车时不慎摔倒在地昏迷,被送进当地医院后发现病情严重即立刻送往本市曱等医院,当即诊断结果为颅内发现血肿,并送往重症监护室,两天后见病人经手术病情稍有稳定,医院告之生命体征稳定的通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一条写到:鉴定专家组同时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1、术前履行告知义务时,与患方沟通不足,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手术名称只列英文缩写,没有中文注解,造成患方理解不足。2、病历书写字迹潦草,过于简单,并有书写错误:在入院病历诊断中未将三尖瓣严重关闭不全列入,而误写为"主动脉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关于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具体指的是什么?它与后期治疗费有关系吗?还有抚养费的赔偿问题,必须是医疗事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给予吗?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侧喉返神经被切断的患者,他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得到抚养费?
医学会的人说,医疗事故鉴定只看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看医院出据的各项检查报告。请问:1、这种说法对吗?2、如果不对,我依据什么法规反驳她?谢谢
医学会的人员说,医疗事故鉴定只看材料,不看各个医院出据的CT、超声、核磁检查报告结果。这种说法对吗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