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与一胡萝卜收购商签证了一份胡萝卜地承包合同,如下: 胡萝卜地承包合同 甲方:●●● 电话:*********** 乙方:■■■(乙方手印) 电话:*********** 为解决乙方胡萝卜销售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自己的胡萝卜地约X亩卖给甲方。 二、乙方胡落地每亩Y(乙方手印)元卖给甲方。甲方预付定金Z元。 三、乙方将胡萝卜地卖给甲方后,由乙方负责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每亩不浇地扣500元) 四、收获胡萝卜时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地亩数应以实际丈量为准。 五、甲乙双方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如中途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5倍的违约金,且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乙方手印) 公证人员签字:▲▲▲ 2010年 11 月9日 现乙方反悔,想撤销合同,并且研读合同后发现此合同有不公和漏洞之处,如: 1、当事人甲乙双方签字,乙方按了手印而甲方未按手印,这是对乙方的不公。 2、公证人员并不是公证处人员,他只是中间人,代甲方签订合同。 3、乙方本是想把地里的胡萝卜卖给甲方,而协议一中却是说把“胡萝卜地”卖给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农民没有买卖土地的权利。 4、协议二中把“胡萝卜地”打印成“胡落地”。 5、合同中并未说明违约金是多少。 请问:本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能不能撤销合同?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我在2006年5月和一私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是商品房,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当时此房位于一家大企业威达集团西门南不远处,我买房的本意就是看好此房的位置,门前人员流动量大,自然生意就好做,想买此房来进行出租或自己做生意。可是合同签后没多久,又听说威达集团要改大门方向,员工上下班都不经过该房,这样
有一问题不明白想咨询一下律师: 父母承包村里20亩耕地,由父亲签字(父亲是农村户口但吃商品粮,母亲是农民),合同期到2027年,由于父母年岁已高,想问一下,如果父母过世,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如何处理?子女(都是城市户口)可以继承吗?或者说子女可以接管未到合同期的土地吗?
在家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定金2万和签了意向合同房款22万,现在的情况是一:对方土地证遗失,09年4月30号才挂失;现在有国土局的挂失单但我们还没去看去证实; 二:房子房产证和土地证不是同一个人用户名; 三:所签的合同上对方的签字不是房产证和土地证所有人亲笔签字,是其亲戚代签房产证所有人的名字; 四:合同上所
您好: 1、我們公司從今年3月份合並到別人公司名下,去年我們簽的合同(合同到2011年12月30日止)都是以原公司的名稱簽的,現在公司要求我們更簽,把合同上面的名字改成合並後的名稱,這樣的話是否可以?如不想簽能不能針對這方面要求公司賠償? 2、合並後公司人員精減,如果被公司裁員,可以要求賠償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涨租金,我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完合同,如解除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责任: 一.甲方将海淀区清河阳光北里30号楼三单元302室一套两居室住房出租给乙方。 二.甲方将房屋内的现有设施无偿提供乙方使用。设施包括: 空调(长虹)、电话机、热水器(海尔)、洗衣机(LG)、冰箱(美的)、微波炉、电视机(海信)、饮水机(长寿过滤桶)、
1、我父亲因工受伤,已经形成人损赔偿案件,一审判决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后两个责任人,第1责任人上诉至中院。后第1责任人撤消上诉日期为10月26日。2、第2责任人在第1责任人上诉期间将自己所住房产出售给自己的子女日期为9月26日。3、我现想向法院申请第2责任人的出售合同不合法,是否有合理依据?依据是否为第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