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 问题1:既然第四项后发生先受偿,为什么不把四列在最前面? 同属第四项的,后发生的先救助。 问题2:就算是为了发扬海难救助,但对首先进行救助的岂不是不公平?
是这样,我在一个市场租下一个门脸房,房东是把这个门脸转租给我的,她从中每月赚取350元,但是这个房东十月份因车祸死了,这间门脸房暂时由房东的儿子与丈夫负责了,到明年的二月份房东与市场的合同就到期了,而我与房东的合同也是二月份到期。。。 现在我想把这间门脸直接从市场承租下来,但房东的儿子与丈夫不同意,
我是建筑施工方,由于建筑方欠工程款我先对此房诉讼保全查封了此房。执行时出现了还迁问题,此时法律应保护哪一方。谢谢。
现有一母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欲将其持有的参股子公司的股权在清算中分配给母公司自己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法律依据?由于母公司是清算时分配其股权,所以其股东无须支付转让价款,该如何认定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您好!沈律师!我想咨询下,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那农村要拆迁征用,现在涉及到拆房分地基房屋的问题。我们村分地是按人口来分的。我爸有一个父亲健在的,我爸排行老大,兄弟四个,其中我爸家和第三个兄弟的家庭如果带他父亲一起的话就可以凑足人口拿一套房子的,其它两个家庭不涉及凑足人口拿地基的要求,后来他们四个口
去年9月份本人从黄某手中重金转让一门面的租赁优先权,要到今年9月才能正式到手,可是从外界得知该门面要拆迁。我能否找他要回转让费?
原有祖业房屋一间,兄弟2人各享受二分之一,在06年达成分割协议,一个靠左边,一个靠右边。但是靠右边的没有经过左边的同意,卖给了第三人,但靠左边的一直在房屋居住,现在第三人起诉要求执业,靠左边的人应该怎么办?
原有祖业房屋一间,兄弟2人各享受二分之一,在06年达成分割协议,一个靠左边,一个靠右边。但是靠右边的没有经过左边的同意,卖给了第三人,但靠左边的一直在房屋居住,现在第三人起诉要求执业,靠左边的人应该怎么办? 对方已经办理房证了,但是我没有办,但是他卖的是他的那边,我们以前是属于共同共有,第三人买的他一边
去年我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今年我找到房住,希望与房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房主说他与中介去年签订的合同中有第二年租赁优先权,房主担心直接租给我,会与中介发生纠纷,而我在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也有租赁优先权,那么我与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的租赁优先权是否优先于中介与房主合同中的租赁优先权,我是否可以优先于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