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都退休。93年双方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女方96年退休,男方2008退休。前提是在1996年1月1日国家颁布政策以前双方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个人缴纳+企业缴纳)都划入了个人账户。请问,现在如果要求分割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已包含了企业缴纳部分,如何进行分割,企业缴纳部分怎么分。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将夫妻双方的养老保险账户差额进行了分割,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是指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金,离婚前尚未实际取得(几十年后才可以领取);法官将双方账户的差额均分。
90年参加工作在企业到2000年7月,从2000年8月调到事业单位至今,90年到2000年保险都交齐了。事业单位是96年1月开始交,让我从96年1月补交到2000年7月的差额,人事局是按现在的工资补交96到2000.7月,请问补交的差额是按什么时间算,
本人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3年,企业给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本人把工作辞了,想把保险转出来自己交,可是企业要我把这3年的企业给交的养老保险费给补上才给转,请问哪位好心律师给解答一下我该怎么办???急!!!
我2005年10月底进的厂,打算今年年底12月份辞职。想问一下,如果是我自己本身原因辞职的,可否向厂方追缴我入职5年的养老保险?(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后,厂方让我们员工都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的单,还在签名处按上了手指模)
我们15个人是舞阳县原农具厂后改为电机电器厂的员工,是1975年劳动局按指标招进厂的,后因效益不好,1982年厂领导给我们放长假,说等效益好了再回来上班,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去,工厂也破产了,也没单位了。原来的资料也找不到了,只有招工时粮局供应口粮的证明和让我们回家的证明。请问适合不适合办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我们15个人是舞阳县原农具厂后改为电机电器厂的职工,是1975年经劳动局按指标招进去的。后因效益不好,厂领导给我们放长假,说等以后效益好了再回来上班。可至今也没回去。工厂也破产了,也没有原单位了,原来的资料也找不到了,仅有招工时的粮局供应口粮的证明和让我们回家时的证明。请问这样符合不符合办社会养老保险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