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本公司有辆轿车对外租赁,在租赁期间租赁人有5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被交警拍照记录,在还车后租赁人还未处理。后车主在自己驾驶车辆时被交警以违反《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扣留。本人以为交警扣车不符合《交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相关规定,请问律师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确?是否可以行政复议或诉讼?
我是今天早上8点多,因为未带行驶证,车子被扣留在了本市交警大队,上午我就携带行驶证去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罚款(罚金50元,每天10元停车费另算)。我当时咨询了当事交警,他跟我说交了罚款+10元停车费,当天就可以取车,可是处罚中心不受理,要我26号以后再去,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刚刚来公司的时候问了公司迁户口,公司说不接收户口,但是现在公司为了本土化的要求,要我们迁户口,说不迁就要严肃处理我们,甚至要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是否违法,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为自己取得合法利益?
本人男单亲一女读小学因上不了户口现交借读费维持,女儿出生时本人户口为浙江省的学校集体非农户口现浙江省的农业户口女方四川省农业户口。因离异多年,我只能提供出当初生女儿女方按身份证名字留下的收费单据为凭证。亲子鉴定已做过。计生部门拒绝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是否有理由不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先谢谢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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