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为兄弟,甲在早年购买一块地皮准备建造房屋,因甲乙父亲介入,要求帮助乙也建造一层房屋,致乙也参与进来建造房屋。房屋共建造两层,建房费用为甲乙共同出资,购买地皮费用由甲个人出资。甲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一层房屋房产证,乙拥有二层房屋房产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为背景。 因房屋破旧,于去年甲乙双方约定将旧房拆除重建,口头协议双方各出资一半,并房屋建好后一人一半(除口头协议各出资一半,各得房屋一半之外,无任何其他方面的约定)。房屋现已建好,共六层。因种种原因,甲乙双方在分房时出现分歧,甲以土地使用权归甲所有为由,要求收取乙土地使用费。乙以有房产证便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为共有;并以甲在建房之前未提出收取土地使用费(旧房屋存续期间,甲乙就土地使用未作出任何约定,未收取土地使用费),表示默认土地为共有或免费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土地使用费。现双方僵持状态。 现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问题:甲认为土地为甲购买,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无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归甲所有。乙认为有房就有地,同样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是当时未进行土地分割。请问,甲乙双方谁的说法正确?如果看产权证的话,显示是甲的说法正确。如果乙的说法也正确,因乙就土地使用未支付甲任何费用,并无法提供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证明,进行土地分割乙是否需要出资向甲购买土地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来源? 2.乙认为甲在建造房屋之前并未提出收取土地使用费,并在旧房存续期间也一直未收取土地使用费,就表示默认土地为共有或免费使用。甲乙双方在建造房屋之前及旧房存续期间就土地使用问题并未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请问“默认共有或免费使用”这一说法是否成立?乙所认为的“默认”是否具有合同或法律效力? 3.旧房存续期间,建新房之前,新房建好之后,在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问题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因土地为甲购买,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是否都有权向乙收取土地使用费?
尊敬律师: 村里的宅基地历史以来都是谁先占有(包括占而未建)谁就拥有,但是村里最近建立村规民约约定凡尚未建房的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水果等经济作物或牛羊猪圈等建筑物做无偿摧毁,收回的宅基地则是按儿丁人头来分配,分配到的宅基地按大小规定三年或一年内建成,否则上缴的3000元押金就被没收,请问这
最近看中一款房,开发商赠送面积较多,但开放商要求签两份合同。一份合同上面积为原始面积(不含赠送面积),另一份是包含了赠送面积。开发商要求每个购房顾客都签两份合同,请问这种合同是否有效?具不具备法律效应? 问题补充: 开发商的意思是,全体业务签合同时都签2份。国家好像有规定是只要三分之二的业务同意房屋
本人07年与文昌市昌洒镇政府签订水库旁100亩林业用地租赁合同,期限为30年。(已付10年地租)但至今因当地村民认为此地为其村所有不给使用。镇政府不协调解决。拖至现在。请问如何处理?
关于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租赁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租赁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您好,与房东签订了30年的土地使用合同,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有100多人,大家协同工作,生活,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但当地政府逼迫房东解除合同,要把这些人赶出这块土地,请问,在当代中国,通过法律途径能否解决,如果不能,有没有解决的办法,急求解决,非常感谢!
家里92年承包村里的一个苇坑,应该属于四荒地,改建成了鱼塘。当时不知道承包法,合同一直都是几年一签。去年年底合同到期了,但是村里一直拖着不给签。找书记谈,他说要开村民代表大会,村里重新投标,就算我家还能拿到,也要涨租金。我想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不是不足30年的要补足30年?第一轮30年满后还要再签30年
我于05年租了本村李某30亩地,当时给了现金48000,租到2028年为止,现李某要毁约把地收回去,当时也没有明确赔偿金额,我想问一下如果算赔偿的话是按现在没亩地的利润算了,还是按当时算了
请问分手后对方打了张借条,内容是,今日借到某某人民币5万元整,约定于2014,4月115日还清,(这个有效吗?)现在日期快到了,他说重新给我打张借条,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让他是和上面第一张的借条打的一样,还是重新写一份更详细一点的借条呢? 这钱到底能不能追回? 有人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是不需要偿还的,这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