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案子都已经了结了,取保候审保证金15000元还没退出来,交警说退取保候审保证金还要上级审批,没这么快.判决书和票据11月初交给交警,到现在都一个月了上级还不能批吗?还是交警想贪污?今天我打电话给交警,他还是说没那么快,退保证金最长时间有多久?
我开车主家的出租车,我们这的车都是个人的,把俩人碰了,车有保险,那俩人住院,然后出院,说让我拿3000然后把发票给我让我自己报去,但是我也不知道那些发票是多少的,能报多少啊,谁知道那是真的假的,让他去保险公司说报销多少我给他多少,他不去。然后上法院起诉我了,我接到传票了,上面有一些费用的详单,我好像知道
交通事故责任已经由交警处理好了,双方也在赔偿问题上签字了,只是当时没有双方一人给钱一人给发票,现在我已经交给交警10000元,还有5000元给他,让他拿发票他不给,他想到其他地方投保,我该怎么办
我在2009年5月2日,单位财务科安排我值班。 上午,我陆续收到由供销科王树国、王京涛交来货款合计壹拾玖万肆仟伍佰六十元正(194560元)。 董事长刘玉利在10点多到财务科问我:“车间的工资表报来了吗?”我告诉他还没有呢,“怎么还没报”,刘总边说就出去了。等刘总走后,我想到后勤的工资也没造好呢,就整理工资材料,
交通事故中驾车者负全责,对方受害方上诉法院评残判并由法院判决赔款,对其中的医药费有异议:主要是受害方仅向法院提供了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并称原件已经用于医保报销、和人身保险理赔。 就此请教三个问题:1、赔偿方是否有权要求出示医药费原件核实后再赔偿?2、法院仅据医药费复印件认定赔偿金额是否不当?3、受害
律师您好,我是昨天留言的。我与3月5日下午驾驶机动车(新车,未上牌,有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30万)在路上正常行驶,路遇两个横穿过马路的中年人,一男一女,我鸣笛示警,两人停住,后我行驶至两人10米距离时中年女突然跑着横穿马路我没刹住,撞伤了她,然后打120,122,送到医院抢救,后诊断为颅内轻微出血,肋骨三根骨
单位临聘人员能不能收取一定费用的保证金?如果不能收取,怎么能保证人员稳定?
现在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收取信誉保证金,这无可厚非保护了劳动者,可是作为用人单位却往往不能保证人员稳定,口头说好的协议,临聘人员说走就走,毫无信用,面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