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单方面撕毁公司与我的协议、少发7年基本工资、不办医疗保险的争议
我是西安某高校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岚玉,98年我47岁,当时的公司经理以“劳司(98)第4号”文件的形式通知我“离岗休息”。该文件明确写着:“岚玉发基本工资180元,其他事项按规定办理,直到区劳动保险处办好养老保险手续为止。”
但是,到2000年3月,公司换了经理,由于新经理不肯继续执行公司原有的决议和承诺,就停发了我的基本工资。
这件事对我的影响绝对不仅仅是这点工资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否定了我在公司的员工身份。因为,从此服务公司不仅不再按“劳司(98)第4号”文件给我发基本工资、不再给我上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而且也不象对待别的公司员工那样、去积极主动地给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医疗保险手续。使我成了既未退休、也不在职的人员。
如此以来,在办理我的“养老保险手续”过程中,公司实质上将其视为了我的个人私事。但区上主管部门办此手续却只对单位、不对个人,从而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给区上造成了我缴费年限不足的误解。在此情况下,公司不是积极澄清误解,而是让我再多缴了七年的养老保险金。直到2008年才办好了我的“养老保险手续”。但2008年办该手续时,区上却认为让我多缴了七年保险金没有依据、是不应该的、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从而又责令我校服务公司、退还了我01—07年、这七年所缴的保费。
区上责令退还我多缴的七年保费证明,01年我就具备了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条件;公司就应该给我办理该手续和医疗保险手续。拖延下来完全是因为公司不作为、甚至是为报复我对他们停止执行“劳司(98)第4号”文件曾有意见、而故意作梗而造成的。
2000年新任公司经理不执行公司原有的决议、单方面撕毁了公司和我的协定、将我置于公司员工之外这件事,至少给我造成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损失:
(1) 使我少领了01—07这七年的养老金。
(2) 使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险”。
(3) 按“劳司(98)第4号”文件的约定,我的基本工资应该发到2008年“区劳动保险处办好养老保险手续为止”; 养老、医疗保险金也应该给我缴到办好相应手续为止。可是,服务公司在2000年就单方面撕毁了协定,全部停发、停缴。
(4) 使我多缴了七年的全额养老保险金,共计一万五千多元,这些钱虽然最后退还了我,但退还已经是七年之后的事情了。且更大的是精神损失。
我深知自己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原想已经过去的事情过去了就算了、不再提了;只期盼公司现在能够一视同仁,给我能够象和我一块上班的同事、与我情况完全类似的同事一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即可。因为“医疗保险”实在是关乎自己今后的生存问题。
可是,公司却恃强凌弱、不能一视同仁。先是不于理睬,校领导打电话过问以后、又换了一种刁难方式,说要我缴钱才能办,一会说要我缴7万多元、一会又说要缴3-4万元。现在刘经理又说不管了,要告就告去。我已经被逼无奈,只好请求仲裁。
事到如今,即使办这个医疗保险手续、真还要缴那么多钱,也应该服务公司来缴。是公司领导层政策无连续性、不讲诚信、出尔反尔、践踏公司文件决议,故意不作为,才造成了现在这个局面,为此我已经承受了多方面的损失。难道公司就不应该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吗?对于我上述的诸多损失,服务公司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请秉公裁决。
(附:“劳司(98)第4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岚玉 2010-9-10
标题应为:
"劳动服务公司单方面撕毁公司与我的协议、少发7年基本工资、不办医疗保险的争议"
上面多了"职工"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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