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情况如下: 我们小区的楼房是属于入户花园与客厅错层阳台的设计,我住二楼,入户花园有阳台而三楼是客厅有阳台,现在三楼的想在入户花园处也搭建一个阳台出来,他也有咨询过我们,但我们不同意。 最近他强行在我们阳台的雨篷上方搭建了一个铁架准备搭建出来,被我发现后叫管理处暂时停工处理,现在三楼的业主还有理的说到我雨篷占用了他的空间,如果不让他搭出来的话就要我拆除雨篷。(另:我们洗手间的阳台也是错层设计的,他也想在洗手间搭建出来,我们考虑到大家邻居且洗手间不涉及采光问题,就同意他在洗手间的阳台上搭建,真没想到此人如此蛮不讲理!) 我想请问,关于这类情况的纠纷,我国有法律条文涉及到吗?有先例可以参考吗?谢谢!
我家已经盖好了房子,现在是邻居家盖房子要搭建我家房子的墙体,他们说是要是搭建墙体但不用掏墙面这样就不用承担这公用墙体的费用,要是承担这些费用就得要掏墙体搭建房屋,问题就在这里要是他们动我家的墙体,万一房屋质量出现了问题,后果该怎么处理?想请教一下乔律师该怎么样解决这样的问题呢?谢谢
我在惠州博罗县城买了一栋复式楼房,但阳台没有封闭,且很高,有6米高,很不好用,我把阳台用玻璃窗进行封闭,然后在二楼的位置上搭建一个平台,请问可以吗?是否需要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我们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于2008年前征的地,后来政策出来说可以补养老保险,2010年的时候,全家人就讨论协商是否给我妈妈买,当时我妈妈也不太愿意把名额拿出来买,意思就是不买。兄妹五人有三人不买,我和另一个人买了,最终还是只有我们两人买了。当时协商的是不管出不出钱买保险的人,每月均给老人一百元生活费,退休资
本人自父辈承继宅基地证一处,当年登记宅基地证的使用人姓名为本人大哥。自承继后一直无法变更使用人姓名,原件由本人持有。后来因本人保管不妥造成原件遗失,致电房管局说无法补办。前几年将宅基地转让给同村村民,只给了复印件并签署转让协议。因现在要进行产权确认,转让人要我提供原件核对。故出现以下情况:原件遗失无
我的朋友在电力公司上班,他们公司在乡里面进行农网改造的时候,要去杂,也就是砍树。然后电力公司就出钱委托村里面找人砍树,结果找的那个人在砍树的时候被树砸伤了,现在那个人要求电力公司和村委会都进行赔偿,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我们电力公司有没有什么责任?如果有,那村委会有责任吗?是他们去找的人,我们给的钱。
我7月份经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交给卖方定金3万元,中介费12000元,合约上房子过户的时间为10月30日前,由于资金问题,现在打算不买这个房子了,过户的时间已经过。目前中介公司整天发信息来催促我去过户,要不然说我是违约,要法院见。我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费合约是这样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