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方为对方的货物提供了服务,但对方没有付费,而且那些货物不是对方的,我方有权扣留那批货物吗?如果可以,货主找上门怎么办?如果不行,对方跑路了,我方的权益如何维护?谢谢
本人于2013年3月将名下房产一处做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30万元,并将此款借予朋友王某做生意周转之用,约定三个月内偿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办理放款时本人夫妻均到公证处与财务公司办理了全权委托处理该房产的公证,朋友王某也开具了借条给我。现王某逾期未偿还本金,财务公司也在催促我们及时还本付息。与
你好,我和朋友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因为货品归属发生了纠纷,闹得很僵,他用权势来压我说他公安那有人,我也随口说了我黑白也有人。后来他说到代销我们产品的店里谈,那天我自己去了,可他并没出现,只是打电话给我亲人说我已经带人去店里恐吓老板要钱要货。后来他在公安那里也说了我恐吓老板。我想问像这事能够成违法吗?
我讲有一煤矿老板资金周转需要,月利率3%,于是我的同学陈XX分别于2009年3月17日向我指定人的杨XX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0年3月1日向我(林XX)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0年6月7日向我的妻子董XX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1年2月9日向董XX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总共合计陆拾伍万元。我同学每次转款
债务人欠债权人人工费,债务人写給债权人的欠条上注明要等到其所做某处工程款要回后才付给债务人,因此工程是债务人包工包料,而债务人在其手下单包人工做工,几年做了多处工程后-起结算,只有此一处工程款债务人没有要全工程款,请问此种情况债权人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条款那一条对此有详细解释?此欠条是迫不得已
被告欠我六万块钱,打官司赢了,判决书今年七月份也下来了,年底了,由于找不到被告的人,执法局提出先撤诉,明年再上诉,这样做合理吗?原告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么?
00年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有抵押物),03年甲方诉乙方还借款100万,而实际抵押物已无效,法院一审05年4月已判;驳回甲方上诉,案件“移送公安”,(公安未作任何行动)05年10月该笔债权超低价转让丙方,08年丙方又把债权以10%左右转让丁方,丁方于13年向公安申请刑事,公安回复未立案,丁方以公安回复作为未送失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