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我与公司在试用期间辞职公司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打印不到注册资料,我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的证据。我该如何拿回我的工资和加班费。
我是2003年1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的,他的工作时间是六天十小时制,加班费每小时4元,而且一直以来公司都没有给我买社保,到今年一月一号公司强制要求每个员工都买,不买的就签一张在外面已买的声明,我现在要求不干了退出公司,请问能有赔偿么,是依照那一条款来的,能赔多少钱呢,而我是汶川重震灾区的,有没有优惠呢
我2008年5月进入公司,工资为3000元/月,合同上也是这样注明的,八小时五天制。但公司计算工资时是将总工资拆开的,底薪为1000元,其他的都是奖金,计算加班费也是按1000元算的! 请问这样合理吗?劳动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谢谢!
辞职之后不给拖欠的工资,在该公司工作的时候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周六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我能连同工资还有加班费其他补偿费一起要回来吗?
2010年5月办理了离职手续,在人事也办理了工资结算清单(包括4月工资,5月工资,加班费),但是到现在公司连4月份工资都还没给,公司的财务说,4月的工资是算在结算里面,所以到时候一期发。但是到现在还没给。 情况如下:1.加班费是离职时候把以前的加班时间一起算的,加班时间原部门经理已经签字认可; 2.公司
我从早上8点上班,到下午17:30下班,白天工作了8小时;从18:30分开始加班,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00,第二天白天休息了,请问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是扣除第二天8小时计加班呢,还是从18:30开始时间都计为加班??
我是深圳南玻集团一名员工,今年7月12日,公司公布,将我们六月份的加班费扣除30%,用于以后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时间!未得员工同意擅自扣除员工薪金,未免太草率!另外一般是事前应该告知扣除加班费适宜,但是公司等到七月份才发布公告,扣除六月份的工资,而且员工并不同意公司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的做法,这是在变相剥
我的基本工资是1100元,扣除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单位补贴132元后达到960元,请问我的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应该冲抵单位给我的补贴
我厂主要是以计件为主的服装厂,为招揽工人入厂,工厂实行计件+(保底+全勤+加班补贴),(保底工资实行三个月)员工入职前均已详细的阅读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在签劳动合同时拒签,现在他们在工厂做了不到三个月已申请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有意提高保底工资,劳动仲裁终局要求我单位支付其几人二倍工资及加班费。 现在
我公司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绩效奖金,这样每个月得到的实际工资都会有变化,现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加班工资应当怎么计算?我主要想了解以什么作为基数来按照劳动法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