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称,自己与原告只是恋爱关系,并未订婚,更无订婚彩礼之说。同时小王称,2008年8月16日,原告及其家人来到自己家只是来“看家”,并非原告所说的 “订亲”,而原告带来的只是做客的礼物,并非所谓的“彩礼”,因此原告所说的“彩礼”不应该退还。而原告小路则一直坚称小王家人收取的就是订婚彩礼,根据农村的风俗,订婚
2011年4月男女双方恋爱一年,女方吃住在男方家中。2012年1月8日女方怀孕,同年2月11日女方向男方及家人提出结婚,并要彩礼5万元。男方和女方商量一致,即男方先给女方彩礼2万元,待女方回老家取户口本和男方登记后再给剩余彩礼3万用于办婚宴。就次日12日男方及家人和女友从建设银行取出2万又到邮政局汇款给女方父亲。随后女
我和男友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在今年正月14订的婚,因为男友兄弟俩他是弟弟,他大哥是今年初十结婚的。订婚时媒人和他家人当时在我家说的:老大媳妇结婚彩礼要6万,他们家给了8万。然后我们本来打算五一结婚,彩礼我和媒人说了和老大家一样就可以了,结果他们家人现在不承认给了老大家8万 一直就说6万。我当时听了很气愤就坚
两人结婚彩礼:女方父母拿出一笔钱用于女方的嫁妆,在婚前以父母的名字开了户,存了一部分钱到里面,婚后女方取出用于理财;另一部分钱婚后女方父母汇到女方的账户上,之后女方取出用于理财。之后男方以各种理由以他的名字理财。这笔钱可否算作是父母借给女方或者夫妻双方的?还是要算共有财产? 男方父母也给了女方彩礼
订婚已过一些彩礼,未结婚登记,已经同居生活4个月,后因男方施暴,怀孕一个半月后检查出有先兆性流产,后做了人流,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可是女方身体和心里、女方家庭都受到影响。还有名誉,人身伤害,请问,女方该不该归还彩礼??、
我与男方订婚未领证收彩礼四万八,由于受到男方的打骂,污辱,囚禁等各种伤害身心的行为,苦于没有证据起诉他。后来他去起诉讨要聘金。法院2010年4月1日判决我与我父母得还给四万八。其实如果他对我好,我们是有考虑还给他,但是各种原因让我非常痛恨他,就是我死了我也不想还钱给他。因为没有存款,法院没有办法强制执行。
我是湖北人,男朋友是湖南人。我们准备这次中秋节后回家办结婚证。请问具体要怎么办?还有我的户口要迁移到湖南吗,具体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下问题,我和女朋友2011年2月份经我家阿姨介绍认识的,2011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当时请双方家人和媒人们吃了顿饭。就算确定下关系了,当时送了10万8千的彩礼和其它礼品5千元左右,(送的彩礼只有我家里人和朋友,媒人和阿姨家里人们知道,没有书面的证据,礼金是送到女方家里由媒人交到对方父母手里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