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已在原一审中出过庭的证人还要再出庭吗
民事案件中,以违反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已在原一审中出过庭的证人还要再出庭吗 证人不出庭的话会有不利后果吗?能不能用书面的证言代替?谢谢
本人于13年4月份在中介处与房东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5月21日房东告知房屋已出售,需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当初是找中介租的房,如果重新签订合同的话还需要再缴纳中介费吗?
一对残疾人老夫妻是聋哑人,妻子去世后,丈夫由三个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几年后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二子说父亲留有遗嘱,房子给他。另外俩个人怀疑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请问去哪里鉴定笔迹?残疾人立遗嘱是否需证人在场?
二审法院以民诉法第170条(四)上面内容和183条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伪造遗漏当事人(所述的当事人在15年前已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对此,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已取证确认,二审法院也已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确认),拒不执行170条(四)下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再次将二审的案件裁定为“发回重审
甲因劳动争议案件从诉讼到上诉,再从上诉到申诉,原审法院开一次听证会,将听证会的内容送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下达两个裁定,一个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听审理,结果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又以程序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甲不服继续上诉到中级法院,结果中级法院没有在二审审理,直接
如果二审法院采信了与对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但我方二审时也提出要求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未得到二审允许,二审是否存在问题? 再审时提出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有用?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 请问:那“违反程序的案件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的3类案件(离婚、一审诉讼请求未作处理、必要诉讼人未来参加诉讼)”,请问这些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再上诉,还能发回重审吗?同样也是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还是不受次数限制? 谢谢
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不公而上诉,中院裁决:一、原判决事实不清。二、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诉理由:在一审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中,将被告人的诽谤、侮辱言论加以扩大,原告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方去年一审起诉时对被告人年龄92岁(我方最大年龄89岁)认为不追究刑事诽谤罪和侮辱罪,只用民事侵犯名誉权起诉,没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