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拆借资金,约定年利率120%,这么高的利息符合固定吗?如果数额比较大,算不算违法行为?
我可能前边表述的不清楚,具体情况是:AB两公司有供求关系,按每月10万元交易量计算;然后约定B公司预付每月交易量等额款项到A公司,就是10万元,A公司每月给予交易金额10%的利息,也可以叫做折扣;具体数字就是B公司放到A公司10万元,每年两公司交易金额为120万元,A公司给予B公司120万的10%,12万元做为利息,也可以说是折扣,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A公司最后还不起这比钱款,作为前期联系一直到签定合同的经办人会不会被B公司做为追讨对象。
法院对民间利率最高有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超过范围的不予确认。 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
被告因经营立据向原告借款,约定年利率11.826%,还口头约定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审结,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对逾期加倍利息不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加倍的,是按约定利率加倍的,但加倍计算后的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立据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