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9年10月向单位提出待退申请.11月单位按厂部规定.扣除自负三金后,以438.60元发放月生活费.2002年12月单位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2003年1月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厂方随意地以改制前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义与我签订内退协议.明确1,我的每月生活费是438.60元.2.养老保险费等三金其中个人
在我起诉对方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后,于最快的时间向审理法官递交了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递交后,到今天已有三、四天,今天收到通知去法院拿传票。可是,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是否获得法官的接受和认可却没有得到回话。在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之后,
一审二审律师错把不是我的签字说成我的签字,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鉴定吗?
一审二审律师错把不是我的签字说成我的签字,(证据在开发商手里,案子和开发商无关)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鉴定吗?
一二审后高院发回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原告中除离庭应该按撤诉处理吗?
2008年4月1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胜诉,2008年原告上诉二审直接改判被告败诉,被告向河北省高院申诉,高院审理后2009年发回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开庭后发现原告原诉求不成立,于2011年11又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变更,但法官坚持要变更,审理时原告拍桌子摔板凳威胁被告律师后离庭20多分钟,
省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发还一审再审,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败诉,应驳回。法官叫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又重新审理,法官说这是他的明示权。什么是明示权?都什么情况法官可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