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这里有一个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厂原是80年代时期开办的民政福利性企业,当时我任该厂的业务经理。当时企业规定,外出跑业务时企业不预先支付任何费用(差旅费等均不支付),需个人先垫付,然后企业会按业务订单收款的5%作为提成工资付给跑业务人。现在企业破产,所欠的5%的提成工资可以全额补偿给我我
企业在银行贷款换不上,被银行起诉;公司宣布破产。本人在该公司有部分资金借给该公司作为公司周转资金所用;企业破产后公司所欠我的借款能否归还,能否全额归还?本人资金在企业破产资金清算中是在银行还贷之前还是之后?
我们原是国企女员工,2001年企业改制后在企业继续工作,按工厂规定,干到45周岁可以办理内退手续企业帮交养老金,发生活费300元,到50岁办理退休手续,我们10年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在已经内退3年了,还有2年就可正式退休,2012年12月,企业突然通知我们回厂办理离厂手续,说是企业在申请破产,厂里说:“工厂在申请破产,申
一集体企业于98年已注销,2000年才申请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妹婿,四个成员是当时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这样的清算委员会合格。并且2000年清算后,清算工作一直阁置,当时的二名成员也不再参与清算。清算委员会也销声匿迹,这样的清算委员会到现在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