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上饶县教育局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选拔200多名农村优秀教师进城教学,但同时被告知职称却被从原中教高级降到中教一级,原中教一级降到中教二级。而中学教师考取小学却套相应级别,校长副校长城乡调动未被降级使用;乡镇之间教师调动也未降级使用;这样的不公平的做法大大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请问这样合法吗?
高校教师准备申请评定讲师职称,但学校要求必须先签订承诺书,承诺服从学校评聘分离的安排,并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否则未满服务年限需赔偿每年10000元。请问: 1、学校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签订承诺书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赔偿费用是否由学校说了算?国家有无法律依据?
公司劳动合同是写的920元的最低工资但是公司是按照21.75基数给算出勤天数的工资比如说是上月25----至这个月的25杀帐吧这个月的正常出勤天数是20天(刨除周六周日特勤)基本工资=920 / 21.75 * 20天=846元比合同上的差76元钱这样算合法吗?他并没有说是日薪制的公司我们既然签订合同了,就应该按照合同上写的最低工资发放是
2003年,我进入某日资公司,新人培训时,人事部门领导说女员工生育后,公司将会把生育津贴发给女员工以作福利(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一般是补偿给企业的),公司执行这项福利已多年,并一直延续至2009年,在此期间,所有生育的在职女员工都领到了这笔生育津贴,我也在2008年领到了这笔津贴。但是
我在试用期内要求辞职,跟老板磨了很久,最终他肯结我工资,但他要扣我20%的试用期工资,这合法吗?约定好的试用期2000元,转正2300-2500元,月休两天,后来他矢口否认,我又没签合同,没有证据,他说叫我自己去找出来,这不是明摆的为难我,现在我上班20天,正常出勤19天,请假1天,白天正常上班8.5小时,晚加班共48小时,
我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厂方有厂规规定,”凡一经本厂录用,自动生成一年有效合同,干不满一年者,扣押工资800元“如要退场还要本人签一份协议,内容主要是"自愿扣押工资800元”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我公司以前的工资账期为当月1日到月末最后一天,次月10日发放工资。现在因为结算的需要,想把账期改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周期,工资发放时间仍为次月10日。请问,这样改合法吗?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合法,那么,改变账期后的前两个月,工资怎么结算才算最合理的?如果说改变的当月只发放1日到25日的工资,次月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