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0年8月之后缴纳的管理费是按占地面积算的,以前都是按使用面积算的请求您的帮助看看现在国家有这条文吗?谢谢
这里是新景家园,旧区地下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因为新旧物业公司没有交接好,所以新物业要求我们业主重新缴纳管理费。并且说负责将以前的费用要回后再退给业主。这样的话等于我们业主要交2份停车管理费。以前费用索还的事也遥遥无期。我们如果不同意新交物业费那么就不要我们停车。请问这中要求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业主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是怎样确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如是从业主收楼后确定,如果业主迟迟不收楼,或者拖长时间省交管理费,那有没有收楼期限?或者有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现物业公司接管前期的物业公司,但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物业公司迟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因是很多业主还没入住。接管到现在也没有开过一次业主大会,我们可以不交物业费吗?为什么?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去年开始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物业管理费补贴”,而规定夫妻都在本单位的只按一个人发补贴,我认为单位这是克扣了双职工的福利,有相应的法律给我以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