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签订客车及线路买卖(转让)协议的第二天发现对方隐瞒标的物的实质含有欺诈因素要求撤销协议(证人现在已经坐牢)对方不予认可。自去年7月至今通过各种途径从未松懈。客车及线路已停运132天(无故停运180时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将线路收回),试问:如果线路被收回后“客车及线路买卖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线路被收回造成的责任在谁?我与对方都没有与公司签承包协议。
我在1997年与发展商签了一份拆迁协议书,说明能回迁原地居住,但后来这块地被政府收回重新拍卖,被另一发展商投得并建房,但我们却被告知不能回迁原地,法院要我们告发展商,请问我们原来签的拆迁协议书还有法律效力吗 解除协议是什么意思?要重新打官司吗?我要求按已签合同办事行吗?
协议书 有XXX独院一处,为住房2间,2层楼房,面积为实院使用面积全部。 西邻XXX,东邻XXX,北邻XXX,南邻XXX。出路为XXX大街。 经XXX村委会和四邻协商,达成以下共识:卖给苏红新。 价格为( ),一次性付清 此院以前所有协议为无效,以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定协议为有效。
我毕业后三方协议跟现在单位签了,并在协议上注明了3年内不得调离,没签什么用工合同。我现在工作一年了,想要跳槽,三方协议还有法律效力?
男女婚后有一子,半年前两人协议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儿子由女方扶养,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五千元费用,男方不得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不得打扰女方的生活,就这样两人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半年,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并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三十万和儿子每月的扶养费,请问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现有单位职工福利商品房指标一套,面积118平米,当时以四万元价格卖给别人,但现在这个指标价值超出四万很多,要求对方补偿两万对方却不愿意,请问当时签定的协议有效吗?
我(卖方)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于首付款付款时间我与买方另外签订了一张手写的《补充协议》。现在买方违约《补充协议》但是不违约《买卖合同》,我可以视同买方违反《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内容追索买方的违约责任吗?《补充协议》写明了是《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注明了合同号,
我在签订客车及线路买卖(转让)协议的第二天发现对方隐瞒标的物的实质含有欺诈因素要求撤销协议(证人现在已经坐牢)对方不予认可。自去年7月至今通过各种途径从未松懈。客车及线路已停运132天(无故停运180时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将线路收回),试问:如果线路被收回后“客车及线路买卖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