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我在我们城市大学城区租了一个门面,出租人为沙某,经营到2010年7月,由于家庭以及管理原因,我将该门面转让给了陈某,转让费34500元包括店铺3个月押金3×2200=6600元,先是收取了陈某1000元定金,后与其和房东协商(协商的时候并没提出如此要求要我的好处费的要求,也没说过我的押金会没收),后我与陈某签定合同转让,并且也得到房东当时口头同意,我签了合同后我收取了陈某10000元先期转让金(房东当时不在场),等到我处理完店子仪器后,在交接钥匙和结于款的时候和房东通话,房东改变说法,变为有条件同意,条件是我的转让费里要支出4800元的钱给他作为辛苦费,我的押金6600不退,还要向我的接手人收取店铺押金7500元,由于现在店租为2500元3×2500=7500元,要知道我和接手的人谈好我的押金是包括在34500元里面还包括空调仪器的费用,他才愿意接受,要是房东现在出来勒索我一笔的话,我是哭都没眼泪啊!因为我本身就是亏本转让的,要是那样我得支出7500+4800=12300的资金,这么大一笔钱,不是小数,1000还好说封个红包没问题,但是那个款项太大了现在弄得我很被动,我想问问我现在应该怎么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以下是我和房东签的合同: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号,建筑面积57.16平米。 第二条 租凭期限 租期 3 年,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商铺。 1.承租人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 壹 仟元 本合同期满合,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商铺,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省略) 第四条 租凭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商铺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不再使用出租方的商铺后,承租方步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商铺架构。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及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 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等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租凭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各项费须知的缴纳 (略)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如果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凭期间,乙方如欲将租凭商铺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 xx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保证金不得退还。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商铺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66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如乙方转给他人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若租凭房屋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坏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凭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凭商铺,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伍仟元。 本合同共3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1. 签订本合同时交纳叁个月房屋押金共6600元 2.签订本合同时,所发生的装修税费及房屋租凭费一切由乙方负责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我的转让不是擅自转让,是经过他(房东)口头同意的(没有录音,但是有多人在场),一开始房东没说是有条件同意,等我转让给陈先生后,店子的东西处理后,才提出要收取我4800的转让费(相当于红包),是否合理,我的损失谁来承担,还要向下个人收取押金是否合理?我的押金呢?无效了吗?我是转给下个人履行我现在的合同,我不是解除合同,而且当面协商的时候,下个人也和他谈了我的合同满后,他可以继续续租给他2年的时间,租金每年递增8%,也就是2700在我的合同期满后,加上我的剩下1年也就是3年,(是口头协议没有签下合同),这些都已几经谈过的了,现在他要我的好处费,要我接手人押金合理吗?要是他之前说不 同意我转或者说要好处费这么多,我可能不会转让,现在弄得我店子的东西当二手卖了,还这手,我真是有点想不开了,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援助 专家帮帮忙给我解答下吧,看下我怎么样做才好
我合同上写了:特殊情况可转让。要转让时有经房东同意,现在转出去了,房东拒签字,不让转,我可以拿着合同去告他吗?我胜算有多大?
你好:我一有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惑不解,是这样的,我们是一个国有企业转制后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微利企业,去年年底我厂三领导私自与股东以外人先签定收股控股协议之后,又派其中一个领导开始与我们各个股东签定收股协议,有这种欺骗行为,那我们与其中一领导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向甲方租了一店铺,《甲方之前是从乙方那租过来的,乙方是从房东那转过来的》,现在我跟甲方租过来,只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未取得房东的同意,我跟甲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另外我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注明我租金是交给房东,可过来拿钱的是乙方,我有权不把钱交给乙方吗。如果合同无效,我可以向甲方提起诉讼索取赔偿
服装市场的店铺在转租的时候要给前一个租客转让费,以此类推,现在我从别人那里转进一家店铺,向前一个租客交了转让费,另外我还要付租金给房东。等到下一个租客来租这个店铺时,我也可以收取转让费,问题是:假如这房子遇到了拆迁,我的转让费可否问房东要回?
本人是一位报刊亭商户,2010年5月份在深圳从一位徐某手里接手经营报刊生意的。当时由于急切经销,但从未经营过此类生意。签合同协议忘了同邮局部门签有效经营时间。另外交了6万元的转让费给徐某,现因经营壮况不是很好,需转让出去,但因没有通过邮局协商就把店接了,现在经营合同时间已到需要同邮局续签协议但合同又给弄丢
乙方为两个当事人,现退出一人而未通知甲方,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由于信任缺失,合同是否重新签订?乙方起诉甲方时,这些能成为理由吗? 是否属于合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