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个外地到常熟工作的普通劳动者,2007年12月22日在常熟的一家公司上班,老板说2008年1月1号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来因老板有事情耽误了到2月1号签定了时间为2008年1月1号起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帮我办理社保,知道08年7月8日帮我办理了社保。2008年12月1号我接到了人事部门的一张盖有公章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叫我12月31号去财务部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这个通知书里是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不续约了。今天公司财务部门告知我公司不打算给我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明天就是12月31号了。 请问:1.我要不要去财务办理离职?(公司已经没排我下个月的班了。)还是先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了才去办离职。 2.我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还有我想要求公司帮我补交2008.1月——2008.7月的社保,在仲裁申请里那个数额是怎么算的?还有干满了一年了也应该有年假的吧? 3.那张终止劳动合同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们签过的合同什么的当初并没有给一份让我们自己保管的,都在人事部,我可不可以到发工资卡的银行去拉清单当作证据使用? 本人急,急需您的帮助解答,谢谢。
近期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想找个律师代理,多少钱?照顾一下...
被诉公司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本人泰山区,关于工作是未签合同,想要回双倍工资。请尽快回复,这几天办理。 本人电话15964002320 13001744416
我于07年10月进入浙江平湖一家药企,在广东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广东当地没有注册登记)做销售工作,入职时只填写了一张入职登记表,年8月公司因为工作调动,我提出离职,于09年8月21日离职,现已离开公司两月多了。公司从入职到离职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09年初签订过一份销售责任书),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保。 我现
我是去年的五月一日上班的,今年的八月二十六日被辞退。单位没有任何说法,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在九月二十五日开庭了,单位没有去人。我于九月二十九日去劳动仲裁问消息,里面的人告诉我裁完了,等到十一假期以后来拿,送到政府审批去了。有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十一过后,我又去仲裁问,得到的却是没有一定,过几天
我在芜湖工作,是个外地人。我与2008年1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当时谈定试用期3个月。可一直到09年8月1日才转为正式工。今天是09年10月30日,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劳动仲裁吗?如果符合,我需要准备什么东西?我能获得什么赔偿?谢谢
仲裁书下来了,我不服,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没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我没有合同,工作时间十五个月,不支付双倍工资,没有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只有经济补偿金。我是被单位辞退的。
2009年9月9日进公司上班,直到2009年12月29日都没签合同。12月30日公司主动提出签合同,合同居然把合同上的职位市场部改成销售部,转正工资也比试用降低500元,个人感觉被骗。三个月内,公司没有把档案从街道调到公司,档案依旧在街道。所以也没加社保金。在没签合同之前,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赔偿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您好,我是2006年4月进入某大连公司北京办工作,由于公司部门矛盾,导致我从2006年4月-2007年12月期间无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我上各项保险等,2007年12月开始,由于国家监管严格,新劳动法实行,公司才同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份,所属部门领导由于个人喜好,想劝退我,但只是口头沟通,不肯下书面通知。后因无法
我们是在深圳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制(每个星期不定时休一天)。平时(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是7个小时,节假日、法定假日是6个小时,共计一周为42个小时。另外由于工作性质要求,我们每个月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外轮流值班6个小时每月3到4次。就是说一个月按四个星期算我们每个月要多出加班时间6*4+2*4=
这个月上班迟到了,迟到了6次每次扣50快,因为全勤不合格再扣50一共350快。就因为上班迟到15分种就把我一天做的事情给。。。 我一个月的工资1300快。她扣了350快超过了20%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心里不爽啊,一个私人企业有必要这样做吗?扣工资的事情我问了,老板说这个是制度,那么我是不是也可以法律一下?
在公司工作了4年 合同到期时公司突然提出不再续签 并且只给了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而且公司在2年前变换了公司名称 我是否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因为按新合同法 我该得到5个月的经济补偿 请问 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13817139114 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