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原告可以诉讼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吗?
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原告要求开发绿地武汉606项目1#楼17层3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86平方米),房屋单价为人民币21696.63元/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6205237元。房款分四期支付: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乙方,下同)向被告(甲方,下同)支付620524元作为定向开发定金;2013年10月30日前,原告向被告支付620524元;2014年12月30日前,原告向被告支付930786元;原告在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933403元并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因原告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贷款或拒绝贷足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时,原告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被告付清尾款310万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合同还约定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原告逾期付款在90日内,按日向被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支付前二期房款后,因被告出现停工情况,原告担心被告到期交不了房,于是不再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一直也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案涉房屋(实际是至今案涉房屋所在的大楼都没有竣工),原告不想继续购买案涉房屋,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被告以需要领导审批同意为由拒绝退款。
卖给朋友的房子100W 他付了68W给我,写了一张欠32W购房款的欠款给我,现在有3年了还没有还。合同和欠条上都没有规定付款日期,房子上户口我也一直没有过户,但是房产证已经在3年前过户给对方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合同无效,不卖了吗?
2016年8月去开发商那里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6年9月提交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购房贷款相关个人资料,告知审核通过后,于16年10月在开发商统一安排下去了指定银行现场签署贷款合同,说是11月底能放款,知道17年2月也未能放款,电话咨询银行方面是说开放商那边的材料不齐全,缺少他们一个证件,他们无法给业主放款
投保人能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在20年前为孩子购买了一份婚嫁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期满支付保险金12000元。20年后保险到期,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合同12000元支付,只支付保险金6000元。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12000元。 庭审中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不能作为原告
買方按偈银行缺乏資金無法放贷,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
我的房在今年3/30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5/12與買方完成房管所買賣作業及東莞銀行的按偈申請,東莞銀行也完成同意按偈的意向書,但因缺乏資金貸放,至今7/13仍無法支付房款給我,是否可以解除購買賣房合同及按偈合同?
合作建房,建设方延期交房时间一年,购房方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作建房,建设方延期交房时间一年,购房方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房款?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贷款合同 , 给予合同违约金贷款金额的 30% 共计 6000 元整人民币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贷款合同 , 给予合同违约金贷款金额的 30% 共计 6000 元整人民币 。 二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 被告因违约原因 , 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向原告贷款人民币 20000 元 , 当时写有合同一份 , 被告因合作期间不履行合同条款 , 合作期间态度不良 , 蓄意骗贷 , 扰乱金融 , 被告的行为
我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我是买方,合同卖方为房主的舅舅代签的,并收取了我一万定金,现在发现房屋有地面开裂,我想解除购房合同,不想买了能要求退回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