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房屋委托给江寓管理,今年以来对方一直以疫情为借口拖欠租金共计一万余元。现在江寓要求我与其签订解约协议,但对所欠租金及违约责任一概不予承担。我查了一些资料,江寓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我可以提出单方解约收回房子并要求其支付租金,但前提是要先出具一个通知函给对方。请问律师这个通知函有哪些注意事项?除了这个途径,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吗?
法人私自变卖公司,将公司转让给了他的朋友是否构成侵权。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您好,我18年10月跟另外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小公司,当时的签订 了一份合伙协议表明了每个人的出资额和所占股份等事项,后通过银行并备注的形式向法人名下账户转账(有记录),公司成立后法人虚增注册资本且全部未实缴。开业后在公司任职但由于存在长期拖欠我的工资及不缴纳社保等行为,我遂退出职务,又过一年经营,
4月8日凌晨两点时候,楼上水管崩坏了,漏水到我家,我家房顶漏水地方的墙皮已掉,床垫也都糟了,有一些地板砖活动了,其余还有一些小损失,不一一赘述了。问题是,楼上住户不与我家沟通,要求居委会从中协商,协商结果是楼上只答应赔偿500,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的权益,如果可以我该如何进行,谢
楼房改造完毕后,顶楼用户不让原来架设的太阳能上楼,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楼房已住多年,架设有太阳能热水器,去年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改造完成后,顶楼用户不让原来架设的太阳能上楼,多次阻止,我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去年重新购买的,不让上楼不让用难不成就得卖废铁,几千元的东西价值就变成十五元回收,想问,不让上楼有依据吗?我的损失谁来负责?
本人于17年3月1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佛山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的一个单位的物业使用权,共计支付盛明广场32万元。合同标明2018年8月31日交付,然而实际上,该项目已于2018年年底停工,于是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给与违约的补偿是每月支付3200元的赔偿金给业主,但是该补偿只是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