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
我的个朋友是因为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嫌疑提交检察院审查的,后来检察院以酌情不起诉退回缉私局做行政处罚,当然就是单位罚款。现在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已经解除,在派出所的电脑上只查到说他“曾经走私物品”这几个字的纪录,现在他要准备出国,急需未受刑事处分证明,请问派出所肯能开具吗? 请问各位律师,那万一派出所以我的朋友有“曾经走私物品”的电脑记录为由,拒绝开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应该如何办呢?还有个问题是“曾经走私物品”这6个字法律上是如何解释的,是犯罪呢,还是违法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