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面试时公司人事部告诉我第一个月发80%的工资。我的工资为:基本工资820+各项补助=1460,一个月下来我的全部工资=1460+加班费=2480,扣税后到我账户上的只有一千九百多,我想知道扣除20%的工资是扣除基本工资的20%还是扣除全部的工资呢?还有这种扣除工资是否合理? 谢谢!
你好!我是公司的差旅主管,公司给了一部手机,负责统筹安排公司的车辆及司机管理,通信费用由公司报销,并要求24小时开机,我们有三个人轮换掌握这部手机,每个人掌握1个星期或者2个星期,有时候是一个月。请问我们在周一至周五的8小时工作之外是否算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是否算加班?以前公司只是按周六周日两天各8小时计算
一天工作10个小时,没有节假日(有特殊情况周六日可以请假,但扣除当天工资),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工作了两个月没有得到一分钱。这种情况能够像劳动仲裁申请加班费吗。还有公司的工作服应该全部由员工出钱买吗。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公司是国有企业,每天大约工作13,14个小时,每月加班时间大约在80到90个小时,由于公司是单车核算制度,每月订的票款必须交到公司,修车的费用也要由工人自己掏钱修理,剩余的钱才算是自己的工资,并没有什么加班费,请问下这样合法吗,国有资产的损耗让个人承担,这样合法吗,我们公司的罚款制度很多,最高罚款3千元,
公司在注册期间(获得营业执照前)就聘用人员,并安排加班,劳动者能主张加班费吗?有什么法律条文可参考?万分紧急(7月9日下午就开庭)!万分感谢!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