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在规定的时间被告提交了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起再审诉讼原告提交新的证据,而被告是不是不可以提交证据了...
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
一老人起诉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老人胜诉,对方上诉后市中院改判老人败诉,老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高院驳回。请问该老人怎样才能继续主张权利?盼望律师指点,给予建议。
1.仲裁不服、需要起诉,还要提交证据吗? 2.在仲裁证据基础上可以补充和替换证据吗? 3.如果申请赔
1.仲裁不服、需要起诉,还要提交证据吗? 2.在仲裁证据基础上可以补充和替换证据吗? 3.如果申请赔偿没有得到支持,可以变更申请补偿吗? 4.补偿中的N+1中的“1”是必须的吗?有依据吗?一定会被支持吗? 5.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基数,是按劳动合同中载明的计算?还是按前12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各位律师好:我诉市国土局《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一案,一审诉请:1 撤销国土局做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2: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根据《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驳回起诉。我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因为国土局做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
被告在高院申请再审以不当得利立案,原告可能也有提供新证据。被告在核实情况和再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
被告在高院申请再审以不当得利立案,原告可能也有提供新证据。被告在核实情况和再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根据以往再审经验,再审翻案的几率大吗,应做好哪些准备,在高院如何做好陈述。
一审判决后我获得了一个证据提交到了二审法庭但没有被采信就终审判决了,被告那还有一份证据能佐证我的证据,我申请再审诉讼,能否申请法院调取那份证据
一二审法院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
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签名是伪造的,法官已查明,但法院判决书中却说...
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签名是伪造的,法官已查明,但法院判决书中却说该证据中的签名虽非当事人所签,但这个工作是做了并据此作了判决.这个判决应该违反吧. 如果判决为法,属于枉法裁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