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老师您们好!我和我前夫离婚多年,女儿原来由前夫抚养,现在前夫患病死亡,死前留下的遗嘱表示他所有财产留给女儿,但由他妹妹即女儿的姑姑“代为监管支配”,我没有看到遗嘱,是女儿大伯告诉我的。前夫死后,她妹妹完全不拿钱给我女儿,女儿学校春游缴费等开销都是我拿钱,开家长会也是我去,她姑姑完全不管,我前
我妈,65岁老太太,对方是30多的女人,因其女儿经常偷拿我女儿的东西,导致纠纷。 争执期间,对方用手指着我妈鼻子说话很难听,我妈用手把她的手指扇开,然后两人开始扭打。不知道这算不算“我方先动手”,如果算的话,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老人当然打不过年轻人。我妈的脸上被对方挠破,所幸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