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罪犯以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五根肋骨骨折(十级伤残),法院三次裁判定罪,但均以“罪犯积极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含已赔付5500元医疗费),后于2006年同法官勾结,枉法裁判,当日立案,当日执行被害人1.5万余元。至2008年底,经省高院指令
李某与张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怨恨,李某想杀张某,于是前往张某就餐的公共小食堂准备投毒,但到了食堂后想到很多熟人也在食堂就餐,怕伤及无辜,于是放弃了杀张某的念头。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何罪? 我个人是这样分析的,但不知到对不对:我觉得构成了犯罪,“李某前往张某就餐的公共食堂准备放毒。”说明是犯罪预备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要负刑事责任罪吗?
用刷卡方式与煤矿财政人员进行货款结算,当时交易双方都认为合理,交易成功,煤矿出示手续,给予拉货车辆放行,事后煤矿电话联系说由于工作人员大意导致结算货款金额数目出错,应收24.132万元实收2.4132万元要求我及时返还其余货款,我认为和煤矿当时交易合法,合理,得到煤矿的认可才给予货物放行,我没有少付货款数目的预
今年四月我村张某在我家介绍下使用了我们乡镇出产的水泥用于建渠道,后因施工和水泥质量问题引起渠道倒塌,然张某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情况下问我家讨要5000元损失费,但我方不认为责任在我们,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带人把我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强行开走,在此我想请问下,张某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次事故我方是否有责任?
请问我是一个开发商,2002年到某地开发并存入该地区动迁办一定补偿金,这笔钱是补偿该地区动迁户的,由于各种原因,一年没有动迁。当时准备动迁时,发现这笔钱被挪用到当地某开发公司账号。由于该地区开发公司搞动迁把我动迁这笔给用了,用了三个月以后把这笔钱存入当地开发公司会计个人存折。后来由于我开发公司下属单位在
权元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件事情如下: 我孩子在校期间任家教带高考生专业课并允诺保证人家考上大学,而且收人家劳务费三万,承诺考不上全额退款(对方拟合同孩子签字)。但此生第一年没有考上,孩子又追加2万把钱送给学校有关老师。经双方协议第二年再考,并免费带此生专业一年,今年那个孩子专业考得不理想,她家长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