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恳请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的一位亲属正值壮年,因为发热到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病毒感染,连续输液3、4天时体温没有下降,在家属的要求下医生申请了医院内会诊,会诊结果任然说是病毒感染,继续抗病毒和抗炎治疗,体温仍没控制住,我的亲戚家希望转院治疗,但主治医生坚持说病人没有大问题,不支持转院,改用大剂量的抗菌素治疗,病人病情越来越重,我亲戚身体肝肾功能严重受损,身体快速衰竭,又是10天过去,在亲戚家属的再三要求下转到另一家三甲医院治疗,转院后3天,我这亲戚的疾病有了明确诊断,但失去了宝贵的治病机会,病人于转院后第4天去世。我想请问第一家医院应该对我亲戚的误诊结果承担什么责任?
我丈夫因病去逝,我家有一张存单存款人写我丈夫姓名。我到银行提取存款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户口本、婚姻证明、独生子女证、单位证明、当地派出所及街道出具的我婆婆93年已死亡的证明(存单是08年的)、我公公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我认为这些已证明我和儿子是法定唯一继承人,可银行却不认这些证明,只认公证书,这合法
一个土地纠纷经过了六年诉讼得到了法院民事一二审和行政确权责令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可政府做的和原来一样的行为直到现在林改同样确权给他人请问我该怎么做
农村房子卖给本村但不是同一小组的人合同是否有效 可是土地法规定,(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