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您指导,谢谢: 我祖父生前为副县级领导干部,1998年我祖父根据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根据我祖父的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等,购得单位的房改房一套。我叔叔当时负责该房屋的建设(从别的单位借调来),我爷爷奶奶有三个子女(我父亲、我姑姑和我叔叔),我叔叔和我爷爷奶奶关系长期不好。我爷爷奶奶生前包括遗嘱也写明了房子为三个子女平均分配(三一三剩一),在2011年置办我爷爷的后事之后,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突然发现领导干部的房改房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居然有我叔叔的名字,现在初步查明:1申请表为我叔叔自己填写,带我爷爷摁手印,2房改部门没有审核,3申请没有身份证,4领证为我叔叔领证。也就是说整个办证过程,程序实体违法,现在打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申请暂停,想进行行政诉讼,法官念及亲情多次想让我爸爸姑姑,我叔叔调解,但是我叔叔态度恶劣,我们坚持行政官司。请问我爸爸和我姑姑起诉撤销我叔叔的房产共有人登记,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谢谢
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
我们的房屋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和房管所置换的使用权房屋,是不是和房管所存在法律关系?和其他的第三人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私房业主如果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是不是应该找落实的部门解决?私房可以诉讼我们吗?有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开了一家美容院,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与一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后对方不履行合同。我可不可以自己为原告起诉?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十一店的名义签订的
属大连市派出机构,然行政区的变更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但新公章已使用。按旧的行政机关职能执法公章已变,不可;按新制上级尚未批复,有关部门答复可以继续执法,依据管委会的编制规定和机构职责文件,请问真的可以吗?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您指导,谢谢: 我祖父生前为副县级领导干部,1998年我祖父根据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根 据我祖父的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等,购得单位的房改房一套。我叔叔当时负责 该房屋的建设(从别的单位借调来),我爷爷奶奶有三个子女(我父亲、我姑姑 和我叔叔),我叔叔和我爷爷奶奶关系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