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三月博美整形医院利用虚假广告 诱骗手段让我花费五万整形 ,事后被我发现乱收费15000元.协商两月无果.本人气恼.09年8月13日下午本人戴着帽子.墨镜 .上身只穿胸罩 .下身穿牛仔短裤.肚子上写;博美整形欺骗诈人;胳膊上写虚假广告骗人;腿上写;乱收费。站在医院门口.20分钟左右警察和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记者几乎同步赶到,我们进医院协商.医院负责人刘某将我请进一房间派人应付我.不顾我们曾签过保密协议.另一边将我的私人信息制成巨幅大字报.姓名.年龄.民族.通过摄影技术整形前丑化整形后美化的照片.全部提供给记者.记者也不问我.当晚我的相片暴光.熟人全认出我.广东电视台不但播照片.标题居然是.内衣女子公然企街为哪般 .企街一词是指招嫖卖淫之意.
: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我校2002年毕业的女学生并确立恋爱关系(我是2005年参加工作的,不构成师生恋)。 这个女孩我通过接触发现其身上有很多恶习让我无法忍受并继续恋爱,在7月、8月间,该女孩想和我分手,我都同意并接受,但是后来因为心软而又复合。但是在今年9月中秋前,该女孩因为自
我公司在一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女士为其地方税务局做宣传活动所拍摄的一张图片,用做对语音报警功能的辅助说明.此图片在包装上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且不在显要凸出的位置.现这女士告我司侵犯其肖像权.请问: 个人认为不是以此图片做营利为目的,没有侵权,这是否侵犯肖像权?
他们是我之前的同事,因为两老板不合,2008年10月份分股后他们跟另一老板工作(有一人当初有公众追求过我,被我多次拒绝,之后两人形同陌路。另一人因为他工作失职,被老板责骂后,对我怀恨在心,而另外两人纯粹出于他们哥们的义气,跟他们站同一战线),分出一个月后在我们工厂隔壁开了一家新厂。现在他们见到我就对我进行
家有小女孩5岁,小孩被前夫带回家一周,回来后被细心的妈妈发现其下体红肿。 经和小孩交流,小孩说是爸爸用手房子那里弄的。妈妈随后报了案,但由于医院开的 检查报告不能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下体充血。妈妈觉得很是气不过,又担心父亲会对小孩的身心有不好的影响,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现小孩在7岁前由妈妈抚养,只有由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许经商,但我是电视台一般事业编制人员(非领导职务),我现在利用空闲时间经商,法律容许吗?签署合同有效力吗?法律保护吗?
前两天电视台播出一则新闻,内容是{有一女的利用他人照片到处行骗,给人介绍婚姻`````},但中间说的他人照片正是本人的照片,电视台没有处理过照片,直接把本人照片好几张播出去。虽然说内容说明过只是利用这照片和本人无关。但现在身边的朋友好几个都看到都以为是本人做的事情,想问,这样是否侵犯了本人的权利?该怎么处
您好!我是一名从事酒店总台工作人员,最近我酒店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例。每当客人或团队旅游都要登记并输入公安网预防犯罪份子的逃入这我们都知道而且每天的登记,而公安人员是一个星期或半个月的检查或者暗访。每次来检查时公安工作人员都说每个房间登记一张身份证有时又说每个人都要,现在又要有一个读卡机每个人的身份证